在前几回,小桂子撞破了假太后(神龙教人)的秘密,假太后几次要杀他灭口。也在前几回,青木堂徐天川失手打死了沐王府白寒松,为缓解两家恩怨,小桂子答应解救沐王府失陷宫中的刺客。又恰逢机智如我的小皇帝要欲擒故纵、顺藤摸瓜,演戏放了方怡刘师哥、摇头狮子和敖彪。天地会总舵主陈近南怕削弱反清复 明力量,亲自来帝都主持工作。在办完两家统一战 线工作后,陈师傅安排小桂子继续回宫潜伏。于是,就发生了本文中惊险的“劳务派遣”一幕。
太后竖眉大怒,自然明白韦小宝这番话的用意,那是说这个传讯之人没给抓着,以后也别想抓他得到,随即微微冷笑,说道:“很好,你很好,很能干。皇帝,我想要他在我身边办事,你瞧怎么样?”
康熙这些日来差遣韦小宝办事,甚是得力,倚同左右手一般,这次亲来慈宁宫,便是要向太后解释,韦小宝杀了太后所遣的四名太监,是奉自己之命,请太后不要怪责于他,突然听得太后要人,不由得一怔。他事母甚孝,太后虽不是他亲生母亲,但他自幼由太后抚养长大,实和亲母无异,自是不敢违拗,微笑道:“小桂子,太后抬举你,还不赶快谢恩?”韦小宝听得太后向皇帝要人,已然吓得魂飞天外,一时心下胡涂,只想拔脚飞奔,就此逃出皇宫,再也不回来了,听得康熙这么说,忙应道:“是,是!”连连磕头,说道:“多谢太后恩典,皇上恩典。”
太后冷笑道:“怎么啦?你只愿服侍皇上,不愿服侍我,是不是?”韦小宝道:“服侍太后和皇上都是一样,奴才一样的忠心耿耿,尽力办事。”太后道:“那就好了。御膳房的差使,你也不用当了,专门在慈宁宫便是。”韦小宝道:“是,多谢太后恩典。”
康熙见太后要了韦小宝,怏怏不乐,说了几句闲话,便辞了出来。韦小宝跟着出去。太后道:“小桂子,你留着,让旁人跟皇上回去。我有件事交给你办。”韦小宝道:“是!”
眼怔怔瞧着康熙的背影出了慈宁宫,心想:“你这一去,我可就糟了,不知以后还见不见得着你。”忍不住便想大哭。
通过以上小说中文字,我们可以分析出,劳务派遣方是康熙,劳务派遣工小桂子,用人单位是慈宁宫假太后。这三方关系中,康熙虽然有些不舍不情愿,但由于孝心关系,他对于这个劳务派遣,还是同意的。而劳务派遣工本人~小桂子本人呢,心里却有一万匹曹尼玛呼啸而过,由于太监对太后身份上是极紧密的人生依附关系(用人单位太后、劳务派遣方皇帝掌握其生死大权),意思表达不真实。但这种“劳务派遣”,根本不同于今天我们社会中真实的劳务派遣合同。不同之处,一是小桂子有行政级别,五品的御膳房副总管,从这条上来看,他有点类似今天行政系统的交流锻炼。二是,当时是人治社会,没有人会保障他的自由选择的劳动权利。
但是,我们不能读死书,我们的目光必须要面相未来,以求解决未来的实际问题!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资质
根据相关的规定劳务中介公司经营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资格证);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劳务派遣公司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当然劳务公司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且为实缴资本)
②劳务公司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鹿鼎记》14|小桂子的惊险劳务派遣之旅二、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性质问题
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工,虽然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但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并不少见。在电信、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问题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个试用期长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我们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来推断。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派遣工需要签订二年的固定合同,也就是说劳动派遣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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