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爱、父爱
或许每个人都享受过的父爱,但在特殊的语境下,父爱主义则并非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父亲对孩子爱的抽象表达。
政治学和法学上的父爱主义,一般是指这样一种状态: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百度百科
父爱主义(英文:paternalism或parentalism),或家长式作风、家长式管治是一种行为,由一个个人丶组织,或国家限制一些人或群体对那个人或群体自身权益的自由或自主权。家长作风也可以意味着该行为是对抗或忽视一个人的意志,或者该行为表现出优越感的态度。——维基百科
简而言之,所谓父爱主义,就是国家或者政府如父亲对孩子一样,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加以干涉。
到了20世纪80年代,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奈在著名的《短缺经济学》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父爱主义的问题,第一次将父爱主义从家庭伦理和国家、法律领域引入到了经济学领域。科尔奈将社会主义经济中国家同企业的关系按照父爱主义程度的不同分成了五类,即:
程度4. 实物给予——被动接受;
程度3. 实物给予——主动表示愿望;
程度2. 货币津贴;
程度1. 自立—有助;
程度0. 自立—无主。
科尔奈认为,程度0的父爱主义即是弗里德曼—哈耶克学派的理想状态,而这种状态即便是在自由资本主义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干预经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在国家和企业之间或迟或早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或多或少的父爱主义关系。”而父爱主义,“是使预算约束软化的直接原因。”
从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上看,科尔奈认为,程度4的父爱主义不能在较长时期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一般的形式;程度3则长时期存在于实践当中;程度2和程度1已经成为匈牙利在20世纪80年代的主要形式。
从科尔奈的父爱主义理论看中国解放后的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我们也能大体划分出父爱主义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程度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是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建立起来的。当时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关系无疑还处于程度4,即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实物给予,企业被动接受资产。在我国国有企业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属于程度3,企业主动表示要求国家进行实物给予的要求,由于预算软约束的存在,国家满足企业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提出国有企业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国有企业对国家的父爱主义依赖日趋减弱,开始从程度2向程度1过渡。
科尔奈认为,程度1是这样一种状态。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用售出产品的收入来弥补自己的支出,但如果企业遇到财务困难,国家将以一种或多种财政资助来帮助它摆脱困境。而在企业投资时,如果出现财务困难,国家将帮助企业摆脱困难,保证投资项目不因财务困难而受阻。
实事求是地讲,程度1其实是一种现代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普遍状态,和社会制度无关。不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程度1的父爱主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同国有企业之间、政府同私有企业之间,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同私有企业之间,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程度1的父爱主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东亚多个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体,政府都加大了对企业的财政支持,个别行为已经突破程度1,达到了程度2。因而可以认为,政府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只要达到了程度1,那么预算软约束就已经降低到了相当的程度,进而可以认为,政府同国有企业关系的改革基本到位。
二、从程度1.5迈向程度1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物资统一调配,产品统收统销,就业统包统揽,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国有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这时候政府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处于程度3的父爱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先后在国有企业推进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利润递增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为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这时候政府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处于从程度3过渡到程度2的父爱主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努力,政府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开始从程度2向程度1迈进。
进入新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上述论述标志我国政府同国有企业关系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政府同国有企业程度1.5的父爱主义关系。
在程度1.5的父爱主义关系下,政府同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关系可以进行如下表述:投资方面,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完全来自于财政资金,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投资信贷组合来满足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情况下对投资的资金需求;进行投资的企业想要更多的货币,但决策部门经常性拒绝企业的要求;收入方面,国有企业虽然通过出售产品获得收入,维持自身运营,但一旦遇到财务困境,国家将以一种或多种财政资助来帮助它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困境,且某种程度上而言,国有企业并非价格和税收制度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可以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对价格和水手制度的制定产生一定影响。程度1.5的父爱主义,既有程度2父爱主义的某些特点,又有程度1父爱主义的某些特点,是二者之间的过渡。在过渡期内,这种父爱主义状态注定是不稳定的。
应该注意的是,程度1.5的父爱主义关系下,政府同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关爱”,既可能是由于政府作为企业举办者的“父爱主义”,也可能是由于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对政府的要求,既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儿子”,也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微观主体。如果是前者,那么这种关系无疑还处于程度2,但如果是后者,则已经是程度1下企业的正常做法。
我国的经济改革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另外一条则是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从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开始了完善体制之路。从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上述论断表明,要促使程度1.5的父爱主义彻底迈向程度1,已经不单纯是国有企业自身改革的问题,而且要通过进一步推动政府自身改革才能实现。
在当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国企改革措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而父爱主义的观察角度,主要是从政府财政-国有企业财务的角度进行分析,上述措施和父爱主义的程度并无明显关联。
三、长子精神
但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并非单纯的父爱主义。抛开政府同企业的一般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同国有企业的关系除了科尔奈指出的父爱主义之外,还有一种“长子精神”存在。所谓长子精神,是指国有企业如家庭中的长子一样,照顾父母、帮助弟妹的一种行为。
舆论中,用“共和国长子”指代国有企业是基于这样一种理由:国有企业历史上为国家做出过重大的、特殊的贡献,对我国工业体系的形成、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国力的增强产生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传统语境中,能对家庭产生如此重要影响的角色除了父母,就只能是长子。
简要来说,国有企业同政府的“长子精神”也可划分为不同程度。
程度2:承欢。国有企业在建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父爱主义的作用,对政府依赖程度很高。这时的国有企业,如同孩提之于父母,并无非常明显的独立性,更主要的功能是按照政府指令完成任务,博得父母的欢心。这时期,对应的是父爱主义的程度4—程度2。
程度1:扶助。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程度逐渐减弱,且国有企业自身的独立能力不断增强之后,国有企业对政府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由承欢转变成为扶助。扶助,一方面指国有企业提升了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技术水平,向国家缴纳大量税收和利润,贡献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是指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壮大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市场机会。此外,国有企业还承担了大量外部性较强的任务,对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承担外部性任务,相当于国有企业在某种程度上代替政府免费想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既可以认为是一种变相的税收,也可以认为是一种“长子精神”的体现。
程度0:赡养。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历史上,似乎只有汉武帝时期距离这种状态非常近。国有企业如长子在父母年老没有收入时赡养双亲一样为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而政府除了国有企业贡献的税收、利润和公共服务外,不对社会其他成员征税。““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从是否理想状态的角度看,程度0的长子精神和程度0的父爱主义一样。但从政府同国有企业关系上看,程度0的长子精神和程度4的父爱主义方向正好相反。
我国当前,由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应该处于程度1的长子精神状态。国有企业在贡献大量税收、利润、创造就业岗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市场等方面,发挥了对“父母”和“弟妹”的扶助作用,且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外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职能,如为不发达地区提供基础通讯、电力、交通设施,将能源等价格内部化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等。
长子精神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一种情况。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举办的目的是为公、而非为私,是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虽然,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也应当有利润考核存在,但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设立利润指标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利润考核对企业改善经营的指挥棒作用,而非为了取得利润而取得利润。可以说,长子精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一种特殊存在。
四、父爱主义和长子精神
父爱主义和长子精神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对立统一于社会主义政府同国有企业关系。
没有父爱主义,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无从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父爱主义,国有企业也无从发展。但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国有企业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摒弃程度过高的父爱主义;但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不忘初心”,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长子精神合格的践行者。
父爱主义和长子精神注定是不对等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享受了不同程度的父爱主义,在父爱主义降低到程度1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履行程度1的长子精神,既是历史上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建立、给予和帮扶等父爱主义政策所决定的使命,也是现实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人要求国有企业“反哺”的制度安排。
在程度1的父爱主义和程度1的长子精神条件下,国有企业在履行长子精神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要求政府做出相应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核心则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规范二者关系。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程度1的父爱主义关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条件下,正确处理同国有企业的关系;而政府在享受国有企业程度1的长子精神扶助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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