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在阳明心学中的地位
《传习录》在阳明心学中地位究竟有多高呢?差不多相当于《圣经》在基督教中的地位。后世所有与阳明心学相关的东西,基本都是从《传习录》衍生出来的。《传习录》主要是阳明先生的语录和论学书信。那个年代不像现在通讯这么方便,当时彼此交流主要靠往来书信,论学观点性的东西也是通过书信这个载体流传了下来。
“传习”这个词的出处是从论语“传不习乎”这一句话来的,原文是。
“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
”
《传习录》包括上、中、下三卷
上卷是语录体,是相对比较基础的东西。比如什么是“知行合一”?什么是“心即理”?什么是“心外无理,心外无物”等等,主要是强调什么是圣人之学,身心之学,要领在于体悟实行。阳明心学是入世的东西,不是空谈心性,和佛道之学是有分别的。心学不讲彼岸,强调入世践行,强调儒家的“修、齐、治、平”,强调对我们实际的生活和人生究竟有什么帮助,绝对不是遁世枯禅。
中卷是八篇书信,主要是回答了“知行合一”,格物说的“问难”等,还谈了王学的根本内容,及王学的意义和创立王学的良苦用心,大致讲解了“致良知”的大义,如何践行和王学宗旨。
下卷主要内容是致良知,这一卷先生自己没有审阅过,上卷和中卷先生都是审阅过的。提出了“本体功夫”和“满街都是圣人”的观念。核心是天泉证道四句教:“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四句教是阳明心学的精华所在。
知行关系
很多人一谈到“知行合一”,马上就在想:这“知”不就是“知识”嘛,行就是实践,“知行合一”,就是理论联系实际。还有人把“知行合一”理解成我知道了,我就去做。还有理解成言行一致的。这些观念都不是心学说的“知行合一”的意思。
那么真正的“知行合一”是个什么概念呢?
“知行合一”的“知”,在心学里指的是“知觉”的意思,不是知识,如果你理解成“知识”,整个意思就完全变味了。我们讲“行”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认为“行”就是行动。开始去做事了就是“行”。实际上完全不是这回事,“行”是分三个顺序阶段的。
第一个阶段是我们心里感知到的一瞬间,心头的一涌动;
第二阶段是我们心里情绪发动起来,开始的心理活动;
第三个阶段才是我们真正去外放的行为。
打个比方,你在路上碰到这么一个小女孩,大眼睛萌哒哒、三四岁的年纪,穿着花裙子,看起来非常萌非常漂亮,那种感觉很可爱。
我们看到第一眼是不是有这种感觉:“唉呀,这个小妹妹好可爱呀,我心里好喜欢”。这喜欢的一涌动,就是行的第一阶段。
一涌动之后,你就想:“唉呀,这么萌的小朋友,我想和这个小朋友打个招呼”,有这个意向就是行的第二阶段。
第三个阶段才是你走过去和她打招呼:“小朋友你好,萌哒哒的好可爱呀,在哪个幼儿园呀?”。这就是一个完整的“行”。
我们讲知行合一,讲的是心性的一个状态。你可以把“知”理解成对心体所有信号输入的集合。心收到知觉输入信号的时候,心马上就会有行动。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非常厌恶的人或者事,心里马上就生出厌恶,而不是把信号传递到大脑,大脑再给心一个信号,让心产生一个厌恶的感觉。这就是先生说的“如好好色,如恶恶臭”的真正意思。
看到一个东西,心里马上就有喜欢的一涌动;碰到一件事,或者听说一件事,觉知到这件事情的时候,马上心里觉得堵得慌,这个堵得慌就是“行”的开始。所以我们讲“知”是内在的行动,行和知中间是无缝连接的。我们只要知觉到,心里边马上就会有个涌动,这个涌动就是“行”的开始。这就是知行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讲“知行”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是不可分割的。
心学的“善”和“恶”
对我们人类而言,“喜欢”和“厌恶”并非来自于外界的感观和刺激,而是源于对外界存在的判断。意思是说我们对外界同样事物判断的时候,每个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同样说看美女,你觉得这个是美女,他觉得这人长得实在很一般,每个人心里的标准不同,得到的结果自然不同。
再打个比方,这个月奖金发一千块钱,同样领钱,每个人对这一千块钱的感觉也是不一样的。张三不知道发奖金,而且他也没觉得自己会发奖金。突然天上掉下一千块钱,他心里很高兴,可能拿着钱马上就出去高兴去了。李四以为这个月可能要发五千块钱奖金,结果实际上就发了一千块钱。他拿到钱的时候心里很郁闷,唉呀,本来应该五千的怎么发一千,心里极度不爽。
同样是发钱这个事情,同样是一千块钱,对于每个人来说,心态反应是不一样的,心里的喜欢或者厌恶并不是对客观事物的客观判断。我们通常是认为好的就喜欢,认为不好的就不喜欢,没啥感觉的就无视。但是自我意识上判断未必符合客观事实。很显然,认为好的就是“善”,不好的就是“恶”,显然是不太靠谱。
那么心学里的“善”“恶”是什么呢?心学里面的“善”,是《尚书》“允执厥中”的意思,就是“妥当、恰到好处”的意思;“恶”就是失准的判断。打个比方,比如张三偷东西,按照赃物的案值,按法律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他进去蹲三年出来了。这是符合被惩罚恰当的标准。这是什么?这就是“善”。他本来应该判三年,结果法官判了五年。那还是“善”吗?显然不是了,已经是“恶”了。如果他本来应该判三年,结果判了一年就放出来,是不是“善”呢?这点事容易模糊的,这也是一种“恶”,因为对于受害者而言,判三年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妥当的事情。如果小偷只是受了一年惩罚就出来,对受害者或法律规范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伤害。
好多人认为,我善良,是不是我就该怎么样怎么样?实则不然,善良并不是无条件的让步,也不是软弱可欺。“善”只是一个妥当的、恰当。所以,以直报怨并非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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