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自媒体写作和吸粉成为了我最关注的事情。虽说我觉得自己不是月入万元的料儿,但是让我放弃自媒体写作我还真舍不得。那么,我就结合个人实际发表如下三点看法:
吸粉靠原创与实力
自媒体写作的目标无非就是为了变现,因为不变现就无法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不能生存何来写作?正如《不能变现都是耍流氓,吃饱饭是第一要务》中所言,这是一种良性的循环,如果自媒体写作能够满足生存需要,那么自媒体作者将会奉献出更多的精品。所以,当务之急是自媒体变现的问题。那自媒体变现靠的是什么呢,无非就是原创和实力。原创自不必多言,每个人都愿意看到原汁原味、有血有肉的东西,而不愿意看到被人洗过的、嚼过的文章或者视频。但是坚持原创是需要付出辛苦的,每一篇文章的立意、标题和内容以及配图都必须殚精竭虑,务求完美。所以原创是一个苦差事,也是考验人性的地方。无论如何,不管自媒体写作是否挣到了钱都不要抄袭,因为那样你不但更会失去粉丝,而且可能陷入侵犯著作权的漩涡。
掉粉也正常,这就是人性
人都是喜新厌旧的,人也是趋利避害的。当在你这里得不到新的知识、技能以及收获的时候,那么他(她)点取消关注一点也不奇怪。有的粉丝,是碍于面子,当时加了你,可是后来因为时过境迁,已经不必再继续关注的时候就会离开。有的粉丝,本来就关注了许多的订阅号、服务号,一天天的红点提醒都看不过来,当哪一天心血来潮,翻翻看看的时候说不定就取消了关注。还有的粉丝是僵尸粉,平时根本不会看你的推送,当你突然发文了,他看到了马上就取消关注了。更多的粉丝,由于和作者三观不合或者不愿意再听作者吐槽,而取消关注的也大有人在。以上只是粉丝取消关注的一些代表性现象,无论你的自媒体号是大号还是新手,这些都是你将会面临到的,掉粉也是正常的。我们这些作者以平常心看待即可,虽说微信公众号的粉丝量需要五千才会有收益,但是只要你坚持,也终会有见到彩虹的那一刻。
坚守底线,做好自己,持续付出,终有回报。
最后说说原则性的问题,必须坚守底线,不能抄袭,不能造谣,更不能为了吸粉而干些见不得光的事情。这是绝对的底线,一旦触碰就是万劫不复。轻则你的自媒体号被封禁,重则可能你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证。无论做什么事情,坚持下去都是第一位的。比如四大名著中的《西游记》为何一直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因为这是一个坚定信念、勇往直前的励志故事。无论前路有多么困难,坚持下去就有希望。即使过了很久,我们依然是没有收益,但是我们也是有收获的。因为我们收获了原创的标识、收获了文笔的锤炼、收获了粉丝的评论与鼓励,最重要的是我们收获了一颗坚定、坚持、坚守的心。
备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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