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通过二人对话展开对 “中医有效性”激烈辩论,然而两人的观点在论述过程中均存在多处逻辑漏洞。
首先,甲认为“西方人普遍不能接受中医是因为他们不能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这一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正如乙所说“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普适的自然规律。”即使,文化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西方对中医在理解过程中国存在困难,但将其普遍不能接受归因于文化的差异显然是不恰当的。
其次,“科学没有国界“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不分国界“。“科学知识”和“知识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科学没有国界”指任何国家的科学结晶都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但当未获批准就利用他国的科学研究成果来获得经济效益时,这就涉及到他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了。而知识产权是不可侵犯的。
再次,“中医不是建立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推不出“中医与科学不兼容”。虽然中医不是建立在物理、化学等学科基础上,但其治疗方法中蕴含着一定的科学原理,因此材料中的论据是不充分的。另外,“就算中医与科学不兼容,也不能说它是伪科学。科学不是伪科学的补集。例如,京剧艺术不是科学,但也不能说它是伪科学。
最后,乙把现代中国人平均寿命的增加完全归功于现代医学的发展,这一结论是有失偏颇的。因为,现代中国人平均寿命的增加与诸多因素有关,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人养生意识的增强,生产力的发展等。因而,仅仅有现代医学的发展还是不够的。
综上所述,甲乙两人的论证中均存在诸如此类的逻辑漏洞,因而,两人的结论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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