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关注娱乐圈,因为娱乐圈里的是是非非、真真假假根本无从辨别。不过最近一位吴姓明星的新闻倒是值得拿来说说。
吴明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一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性侵妇女的行为。根据爆料者所述,吴明星使用的伎俩有二:一是利用其在娱乐圈的地位、优势恐吓对方,迫使对方同意发生关系;二是将对方灌醉后发生关系。第一种情况,因为没有达到使对方“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所以很难被认定为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手段”。但是第二种手段,已经被无数的案例证明归属于强迫,使用这种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基本可以认定强奸行为成立。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如果妇女同意则不存在强奸一说。与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以强奸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幼女指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如爆料者所说属实,吴明星事件中还包括两名未成年人,要看一下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如果未满十四周岁,吴明星的麻烦就不止人设崩塌、赞助解约这么简单了。
再说说爆料者的风险
据吴明星工作室所说,爆料者伪造了聊天记录但并没有明确说明伪造了哪些内容。如果伪造的内容对事件的定性有重要影响(比如把你情我愿变成强迫),鉴于目前事件造成的影响,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伪造的内容涉及事件后的解决交涉(比如是否存在恐吓),很可能构成诽谤罪。即使事件属实,伪造事后恐吓的内容也属于捏造事实诽谤,法律保护弱者但不会纵容弱者。
所有的类似事情中的必备流程中都有“拿钱封口”这一步骤,敲诈勒索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边界并不清晰明确,稍有不慎就可能越界。据说吴明星愿意给爆料人八位数的和解款,不知这数是谁提出来的,怎么算出来的,如何同意给的。三年前的老吴明星事件,充分证明了如果不会要钱,随便拿钱,是会把自己要进监狱的。
明星,靠的是才艺丰富大众文化生活,不是靠八卦和新闻吸引大众眼球。明星没有特权,娱乐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就算娱乐圈再怎么乱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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