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合作靠的不仅仅是优势互补,也不单纯应该是人品,最重要的是在合作之初,就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合作规则。按照规则办事,自然就没有问题了。
现实当中的情况是,就算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规则,其实还是要靠合作精神。实践生活当中的事情往往和想象的不一样,这也是即使法律条款也常常要修订或者出台新法取代旧法,或者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合作中会发生什么样的问题,就算再有想象力的小说家或者律师,也未必能够事先想象的出、预料的到。
这就又由规则说到人品或者合作精神。
就算是掌握法律规则的律师之间的合作,并且,还已经制定好了合作规则,也常常会因为新的情况的发生而产生问题。新的情况有的是纯粹的新发生的情况,也有的就是利益,合作当中利益分配是最大的问题,在获得利益之前和之后,大家想的、说的、做的可能不一定一样。说到做到,说话算数,这些从小就会被灌输的传统文化,在利益面前就有可能会走样。
律师之间的合作,有师徒之间或者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合作,有平级的搭档之间的互补合作,有合伙人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作,有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之间的合作。既然是合作,遵循的都应该是民法的那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诚实信用,比如等价有偿,这不仅是法律,其实也是道德要求。
当然,合作精神,指的不仅仅是利益分配,还有包容性。有的人有很多缺点,甚至睡觉爱打呼噜,吃饭声响太大,这都会是别人不愿意和他合作的原因。另外呢,可能就会有主有次,有红花有绿叶,在前台的未必贡献就大,在后台的未必贡献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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