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网络诽谤罪

作者: 卡拉瓦乔的灵魂 | 来源:发表于2020-10-17 08:50 被阅读0次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那么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络诽谤只是诽谤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刑法中没有网络诽谤罪这一单独罪名,如果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三、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贴士:除网络诽谤罪外所涉嫌的第二个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上述司法解释还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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