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中午,公婆老俩口去酒楼就餐,由于饭店拖地地板湿滑,婆婆不慎滑倒。酒楼的工作人员处理还算及时,马上送了医院急诊,医生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和脊椎多发性伤,建议住院治疗。酒店的人当时表态很好,表示不住院治疗也会赔偿损失。婆婆想,在医院也是静养,所以老人家说就不住院了,回家养吧。但酒楼第二天一早就变卦了,对婆婆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同意,只想象征性地补偿一下。后来了解到儿女都不在身边,更是不地道的提出要走司法程序,而且是必须!
我公婆都是典型的知识分子,绝对不会狮子开口漫天要价,只是要了合理的陪护费和损失费。但酒楼第二天变脸,让老俩口心里很不服气。如果前一天坚持住院治疗,何止几干,没个一两万,能出院嘛!
咨询了律师朋友,了解到,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饭店在拖地的时候没有提示顾客地板滑,小心摔倒,明显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或者其他宿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示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心里有了底,但还是想简单一点,最好协商解决。至于赔偿金额,差不多就行,距离老人提出的金额的差额,我们补齐,然后他们派人去看老人,平抚一下老人的情绪,这事就结了。可惜,对方不同意,坚持自己的补偿金,要不走司法程序。其实就是想折腾我们。
唉!人心啊!
无奈,给发小打求助电话。发小二话不说,马上提出找电视台的哥们去酒楼曝光,但还是被我劝住了。毕竟冤家宜解不宜结,最好协商解决。最后找了主管部门的领导,打了电话一协商。立马回复同意按我们提出的赔偿金额。放下电话,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为什么很简单的一件事,非常得走人情关才能正常了事呢?明明知道有责任,为什么非要拖到最后找人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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