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朗贝尔在《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中曾引用这样一句话作为结尾:“他的去世令我们悲伤,令祖国惋惜,对于外国人和不认识他的人来说,他的死也不是一件无关痛痒的事。”
作为那个被今人赋予重大意义的时代中的翘楚,孟德斯鸠先生的成就无疑是伟大且不易被超越的。就像其他的伟大作品一样,无论是他早年的《波斯人信札》,还是这本《论法的精神》,他们在刚出版时都备受争议,但随着历史的推移,人们终归还是认识到了这些个意识超前的作品所带来的深刻意义。
在这部著作中,孟德斯鸠先生并非大谈形而上的理论,又或者追求法律的完美性,而是从三种不同的政体出发,谈论法律的可行性与政制的稳定性。他所关心的与其说是义务对我们的要求,不如说是在某一政体下用来强迫他人履行义务的手段。
全书所谈“法”的范围甚广,开篇即以“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为题,从上帝创世到人类结群,无处不存在着法。在孟德斯鸠当时使用的语言体系中,法有万物运行的规律之意,这一点在中国是不一样的。
本书名为“法的精神”,但所谈之事已然超越了一般意义上法的范畴。比如在第一编中,谈论的除了各个政体下“法”的原则外,还论述了各个政体的腐化,在第二编中,又用了足足两章的内容论述国家间战争,而且并非秉持今人所谓人道主义的观点,而是以维护某一特定政体的稳定性为出发点进行论述。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但无疑,孟德斯鸠先生正是通过某种近乎“纯粹理性”的论述方法,结合实际,将历史哲学与社会科学结合起来,于各种社会事件中探讨“法”的源头,方才成就此大作。
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孟德斯鸠先生的作品中仍旧存在某些在今人看来有失偏颇的观点,诸如有关妇女地位、奴隶制的内容,但对于这本诞生于数百年前的伟大作品而言,是在是吹毛求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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