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15年8月1日,张敏入职A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三年。但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1日张敏主动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情分析
依据上述法条,A公司应当在张敏入职后满一个月(2015年9月1日)或在不满一年(2016年8月1日)之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该案中张敏的入职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就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固定期限指合同没有终止的期限,也就意味着,在本案中,自2016年8月1日起双方就已经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现在是张敏主动辞职的,所以用人单位并不需要给予张敏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因为A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那双倍工资应当从哪天开始起算呢?从合同法的第十条规定来看,A公司应于张敏入职后满一个月即2015年9月1日与张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那计算至多久呢?合同法第十条中的“入职后满一个月或在不满一年”意味着双倍工资最多就11个月也就是到2016年8月1日。
问答小环节
问:张敏每月的工资是4000元,那她去主张的双倍工资是4000元还是8000元?
答:法律上所说的双倍工资是已经包含了张敏拿到手的4000元,除用人单位还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之外,只要张敏之前每月的工资已经拿到手,当她去主张双倍工资的时候就要扣除原先她已经拿到手的工资。所以,实际上双倍工资准确的来讲应该是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她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每个月4000元的工资,最多是11个月。
问:2017年2月1日张敏辞职才主张双倍工资,这里有时效的约束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提起仲裁的时间是一年,一般的追索劳动报酬是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即2017年2月1日起算至2018年2月1日止。但是双倍工资是从劳动关系发生之日起算。那这个时效怎么判断呢?是要从主张之日起即2017年2月1日起倒推一年即2016年2月1日,看看这一年内有多少时间还处于有效的仲裁的时效之内,从该案看,2016年的2月1日至8月1日之间,有6个月的双倍工资。每个月4000元,6个月就是24000元,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张敏可以向单位主张到的双倍工资仅有6个月。在2016年2月1日之前或超过2016年8月1日的部分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大家画个时间轴,加以理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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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律宝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藏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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