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人性与不同的意识相结合而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许多学者注意到,在马基雅维里的思想体系里,没有所谓一般的人性。人性既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一种理论设定,也不是专供极少数人达到人格完善的内在驱动力。人性(如善、恶等)都是具体的。从现实的角度看问题,人性只是一种与自我有关的本能,或者说是每个人意识到自身存在卫保自身存在的一种力量。
在西方思想史上,真正一般抽象的东西总是就精神的层面而言,如“伟大与崇高的精神”等等。所以就现实社会的层面讲,人性不能被归结为某种单一的特征。人性有恶,也有善,甚至是多样的。马基雅维里经常谈到人性的多样性。就人性与人的意识关系而言,两者之间虽然不存在谁控制谁、谁决定谁的关系,但人性与人的意识发生关系后会产生种种变化,会导致不同的社会后果。例如马基雅维里就认为,贪求金钱的欲望使人性呈现出卑劣的形态,“崇高”精神则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善和友谊。在他看来,当人性在没有法的规范和意识指引的情况下,无所谓善和恶、对和错。所谓善恶只是现实社会通过法的形式对人性的一种认定。
另外,马基雅维里的思想体系里,善恶总是相伴而行,或者说,人性在现实中表现其自身时往往多重因素同时发生作用。马基雅维里在诗作《美妙的愚蠢》中有言:“这曾经是并将永远是如此:恶尾随着善,善也跟着恶。”又认为,人在追求善的时候,恶总是相伴而行,往往很难排除掉恶的因素,除非有命运在暗中助你将恶排除掉。也就是说,恶的力量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正是基于上述人性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恶的巨大力量等情况,马基雅维里主张人需要理性和立法者的指引,必须以法治国。政治家为了社会的稳定,不能简单地顺从人性,还应当引导和驾驭人性去实现实践理性的要求和现实政治的要求。
人性不是决定人的行为和社会和谐的最终力量。西方思想文化史上的人性论观点与中国传统思想上的“人性本恶”、“善端”等理论有一定的区别。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喜欢在人性的深处找到立身处世的根本因素即“端”。而西方的思想传统多半将自然感性和理性思辨作严格的区别。从古希腊哲学开始,思想家在评论人性时一般都主张,人性是一种自然的东西,所谓善恶都是社会评判的标准,与人性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性与理性世界是分离的。人们永远不可能在人性的深处找到社会伦理的最终保证。社会中存在并发生制约作用的某种抽象准则,都是根据理性、根据社会需求而制定的。由此看来,根本没有必要去设定人性之“本恶”、“本善”、“恶端”、“善端”等。当一个人在表现其自然本能时违背了社会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就必须用外在的法制进行规约。或者说,社会的和谐只是一种理性指导下的约定——一种从生存考虑的不得已的约定,即通常所说的社会契约。所以直到20世纪,西方的一些学者如施维策尔等仍一心想在中国的文化中找到根本为善的因素,以弥补西方在人性和理性之间的沟壑。马基雅维里的《史论》对法制和理性的指导作了充分的论述。
同时应注意到马基雅维里人性理论的某种不确定性。正如布特费尔德所提醒的那样,马基雅维里对人性及其相关政治理论的真正看法也许我们并不是十分清楚,马基雅维里往往在叙述某一问题时持这种看法,而在另一场合又表达了另一种见解。这完全取决于马基雅维里论述一个具体问题时所涉及的性质。所以马基雅维里对人性、对博几亚等的评论都取决于论述时的具体情景。这是我们今天对马基雅维里人性论重新进行评价时仍要十分注意的问题。但笔者认为,马基雅维里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去评价人性和人物,但其著作中对人性的基本看法则是十分明确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