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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破产案件久拖不结?

答疑解惑| 破产案件久拖不结?

作者: 卡拉瓦乔的灵魂 | 来源:发表于2021-01-17 03:20 被阅读0次

    202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构建简案快审机制等程序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破产审理”作为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中的重要一项,对优化、提升和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非常重要。最高院《意见》的出台,无疑又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意见》共22条,着重从“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五个方面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可谓干货满满,值得各方,特别是破产法相关从业者高度重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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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意见》该部分共4条,逐条解读如下:

    第1条〔重磅条款〕,规定了在公告及通知方式上,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其他公告方式可以作为补充方式(如有必要)。此外,该条还明确了多种更加灵活的告知及通知方式,最大限度提高公告及通知效率。

    第2条〔重磅条款〕,是第1条的延伸,主要规定了针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事项,法院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通知债务人时的变通做法,关键是缩短了公告期间(67天减为7天),大大提高了破产申请的受理效率。

    第3条,主要明确了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关于送达的要求,并明确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的规定。

    第4条〔重磅条款〕,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38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处理程序,使得该类案件的高效审理更加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

    《意见》该部分共5条,逐条解读如下:

    第5条,包括2点内容:一是明确了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可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二是明确管理人对“降本增效”有实际贡献的,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这或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

    第6条,明确管理人“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报告相关人民法院”两项义务的同时,明确了受理法院可以通过查询案件管理系统为管理人完成前述义务提供支持。

    第7条,与上一条原理类似,明确管理人“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义务的同时,明确了受理法院可以通过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管理人完成前述义务提供支持。

    前述两条,亮点在于明确了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为破产审理所用。

    第8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主要明确了管理人在实施接管职权过程中,遇到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款则主要明确了管理人接管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及与管理人接管的关系。

    第9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时的规范要求,即需要签署包含相应工作的时限、具体违约责任条款的委托协议。

    三、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

    《意见》该部分共3条,逐条解读如下:

    第10条,主要明确了债权人会议可采用网络在线视频、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同时明确对管理人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的要求。

    第11条,主要明确了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的各种灵活多样的表决方式,并同时明确采取该类表决方式时管理人的相关义务。

    第12条,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第十二条就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关问题适用的除外条款,即对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轻微程序瑕疵持宽容态度,旨在提高审理效率。

    四、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意见》该部分共7条,主要就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条件及范围(13条)、适用快速审理的公告及告知方式(14条)、快速审理案件(6个月)的审限(15条)、债权人会议及表决事项提前通知期限及缩短方式(16条)、一债会可一并表决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或有追加分配方案(17条)、各类程序期间的缩短(18条)、快速审理方式向普通方式的转换(19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意见》该部分共3条,主要包括:明确债务人有关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法情形并强化了强制措施(20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对债务人去向不明财产的调查、追回义务(21条),强调法院应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22条)。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全文

    法发〔202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意见》精神,努力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穿于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等过程中,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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