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理论

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理论

作者: 半夏天国 | 来源:发表于2017-10-09 14:42 被阅读0次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是犯罪生物学理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人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种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龙勃罗梭描述了天生犯罪人的特征,在生理特征方面,天生犯罪人具有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腭骨等;在心理反应上,天生犯罪人最基本的特征是心理上的冷漠和精神上的无知觉状态,并由此导致其同情和怜悯的道德意识衰退以及缺乏顾忌和自我良心谴责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Ernst Kretschmer,1888-1964)和美国的谢尔顿(Sheldon W,1898-1977)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克瑞齐梅尔在其《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无力型)、矮胖型、斗士型(健壮型或运动员型)三种,该书后来的版本中又增加了发育异常性(发育不良型)。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内分泌说”宣称,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在1921年出版的《内分泌控制人格》一书中,路易斯·伯曼认为内分泌腺的分泌状况决定着人格的类型,并据此将人格分为六种类型:(1)肾上腺型;(2)甲状腺型;(3)垂体型;(4)性腺型;(5)副甲状腺型;(6)胸腺型。例如,甲状腺亢进,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20世纪中期以后,内分泌说主要对睾酮、月经与犯罪的关系作了研究。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情况下,人类的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性染色体又分为X、Y两种,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若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X,即为女性,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Y,即为男性。该学说的代表人物特里西娅·雅各布斯(Patricia A.Jacobs)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出现异常,即性染色体中多了一个X或Y而成为XYY或XXY时,就容易出现情绪躁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但有的研究者认为,虽然有些人的性染色体异常,但并没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体异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体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因此,在统计学上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的关系。

    “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人类的大脑皮层存在着连续不断的电活动,如果将引导电极安放在头皮上,可以记录出大脑的电活动,所记录到的大脑电活动的图形称为脑电图;而通过脑电图仪记录在头皮上两点电极的电位变化,就叫脑电波。根据脑电图波形的频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将正常的脑电图分为四种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β波(beta)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θ波(theta)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δ波(deita)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持脑电波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特别是δ波与犯罪关系密切。当行为人处于情绪过度紧张或极度困乏时,δ波出现,这时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而此时的意识控制力很弱,会听任冲动的发生,因而,在δ波状态下,容易导致冲动性、爆发性的犯罪行为发生。然而,有学者对此学说提出了异议,认为脑电波的异常不能作为判断犯罪者的标准。因为一般检查犯罪人的脑电波是在其犯罪以后进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检测来研究行为时的犯罪心理?这是不科学的。

    此外,人们还广泛探讨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总的来看,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犯罪生物学派理论把一些局部的、间接的生理作用夸大为整体的、直接的作用,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不过,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动力”。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理论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wlcpy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