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看看唐代的五刑与刑罚原则。
唐律承用《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 即管, 杖,徒, 流,死五种刑罚, 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1) 管刑: 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 分为五等, 由省十到省五十, 每等加省十。
2) 杖刑:分五等, 由六十到一百,每等加杖十。
3) 徒刑: 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 以半年为等差。
4) 流刑: 分为三等, 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 死刑: 分斩,绞二等。
刑罚原则:
1) 区分公, 私罪的原则: 公罪指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即职务过失犯罪。
私罪指的是与职权无关的犯罪行为或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类的犯罪, 公罪从轻, 私罪从重。
2) 自首与自新制度: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 叫作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 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自首者可以免罪, 但赃物必须如数偿还,自新者采取渡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但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3) 类推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时, 依据近似条款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概括为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 加重处罚举轻以明重。
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闻人者不论罪。
律文没有规定登时打伤闯人者的条文, 但比照规定, 杀死已不论罪, 打伤更不论罪。
(4) 化外人原则: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 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相互侵犯构成犯罪的, 按照其本国法律处断, 实行属人主义。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相互侵犯构成犯罪的,按照唐律处断, 实行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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