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律师的暴力,我刚做律师不久就听说过。那应该是1997年左右吧,说一位律师做了一个离婚案件女方的代理人。男方纠集多人跑到律师办公室,将律师打成重伤,好像两只眼睛给弄瞎了。我还清楚地记得男方姓白,还是少数民族。
当时听了这样的事情,虽然也唏嘘不已,但还是因为远在其他省市,觉得离自己挺远。但是,到后来也经常在法庭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恐吓。
类似在法院开庭后匆忙离去的事情,并不只有前面我说的那两次,还有一次是在一个县法院开庭,对方律师在庭审中以攻击律师开始,在遭遇我的反驳之后,故意煽动当事人情绪。对方律师在庭审后,故意提前离场,让他的当事人在审判庭上扬言教训我方律师。
看事情不好,我们签字后,跟随法官进去法院办公去,让法官指挥当事人的驾驶员驾车进去法院里面,乘车离开法院。
有的律师就不是那么幸运了。据说在临沂开庭的一个很有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庭审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刚刚步出审判庭,就遭到被害人亲属的殴打,致使这位律师在医院住了十几天。因为我与这位律师很熟悉,况且我也知道这位律师前几年有段时间好久没有上班,但我并不知道竟然是因为执业被打住院!
律师在法庭上,人身安全没有足够的保障,庭审后更是危险重重,源于我们的法制体系中,并没有一个保护律师合法执业的强有力的体系。一方面是规定不够明确。比如前面提到的临沂律师在法庭被打,最后的处理竟然是以“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并且仅仅是给予了“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在万恶的欧美法庭上,这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罪”被处罚,而且还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攻击他人课以重罪。
前面提到,有人可能会问,法院的法庭里不是都有法警吗,法警怎么不管?实际上,法庭上有法警值班,这可能是在电视电影上或者国外才有的情景。我们国内的案件审理法庭上,除了刑事案件开庭之外一般是没有法警值班的。
而刑事案件的法警,他们出现在法庭上主要不是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更不是为了让当事人或者律师不被打,而是为了看守那些已经事先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而已,怕被告人逃跑或者其他行为。
当然,那些直播或者录像的庭审,不管是民事还是行政,都可能会配有法警,但那都是做样子的,你觉得在那种法院极端重视的庭审中,会有哪个不懂事的当事人向对方挥舞拳头吗?那样的案件也绝对不会被选来直播和录像啊!甚至有些案件,直接就是都开庭了,为了宣传的需要,再拿过来走一遍程序而已。
有意思的是,在我们的法庭上发生这类事情时,很多法官都不知道怎么应对。记得有个案件开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对峙很严重,其中一方对我代理的这一方就有很多恐吓之词,庭审后不顾有人拦着,非要去打我的当事人。我提醒法官要予以制止,法官说:“庭开完了,我们也管不着了,你打110报警吧。”
你如果认为打电话报警就可以制止事态发展,那你就Too young too simple了,叫来警察之后,警察会告诉你,“这事是在法院发生的,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就算有人受了伤,他们也会走人了之。
当然,就像前面所说的,也有的法官会说:“吵架你们出去吵,到法院外面去吵。”如果你是打人一方,你听到这话会怎么想?如果你是被打一方,听到这话你会怎么想?反正在我听来,这句话就是这个意思:“要打架你们出去打,到法院外面去打。只要不在我这里打,怎么打都可以。”
有一句话说得好,“对坏人的纵容,就是对好人的犯罪”。说起来好说,做起来就难极了。我们的问题在于以下几点:
1.很多地方没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我们的规定多数都是部门立法,各个部门自己制定的,制定的目的,自觉不自觉地只会去想自己执行起来怎么方便,怎么减少工作量,怎么不要给自己添麻烦。同时还侧重于管理的方便,而不是维护权益。
2.有规定也不一定执行。我们有些地方确实有了法律规定,但是很多规定执行不执行没有人、没有机构去监督。尽管我们在机制的设计上,看上去有了相应的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因为设计的动机、目的和运营机制、制度设计的原因,导致并不能发挥作用。其实,也正是因为各个部门的行动的高度一致性,导致相互之间的制衡与监督形同虚设。
3.实践中,很多法律规定往往被选择执行了。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监督,没有制衡,所以法律规定等成了谋求权力的工具,成了谋取利益的工具。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就把法律做扩大解释,把自己的权力最大化。凡是要维护权利的时候,又会做缩小解释,把自己应尽的职责,降到最小,能不做尽量不做,能躲闪一定躲闪。
实践中,我们的主要精力都在琢磨说好听的,做到政治正确,对于如何切实保护权利,维护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研究得少,有实效的少。大话多,空话多,有时甚至睁着大眼说瞎话。平日里,开会多,调研少,不了解实情,很多规定和措施闭门造车,除了可以在年终总结中写点好听好看的内容之外,说不定基本属于扰民,扰政。看似做了很多工作,其实什么正面作用也起不到,说不定还有一大堆副作用。
我想起胡适一篇文章的题目,当然已经在几十年前就被我们批过了,那就是“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他的这篇文章发表于1919年7月,时间过去近100年了,听起来言犹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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