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嘉宾,对方辩手上午好:
我方对照本案相关证据,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抢劫过程中杀人行为如何定案的批复,认定王涛在实施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抢劫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鉴于其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本案的通讯记录、活动踪迹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等27项证据与王涛的多次合法供述相互佐证,形成供证统一的印证体系证实王涛的犯罪行为。
其次,本案中,王涛与张宁通过电话预谋,进行了现场踩点后,使用事先准备的卡黄刀,以暴力对弱女子进行胁迫,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又因被害人抓挠夺刀喊叫等反抗行为,用刀具刺伤被害人压制反抗,最后被害人因王涛的抢劫行为而死亡。所劫取的手机被王涛事后赠与妹妹王丽荣。
最后,我方认为王涛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又因王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所侵犯的法益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同时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实王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对于王涛供述的强奸主观意图,仅有外围,少量证据佐证,仍缺少核心、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属于孤证,不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王涛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务,在劫取财务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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