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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①,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规则”,第4节 “动议的处理”中,有一个“特殊”的动议处理方式——“默认一致同意”(p40)。
这个“特殊”的动议处理方式——“默认一致同意” ,体现了“罗规”在维护权利公平(这是“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②)的同时,也兼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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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p40-41)
“对于例行的、一般不会有人反对的事务,或者重要性很低的事务,为了提高效率,一般采用“默认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 or, general consent)的方式来处理。这么做的原因是:虽然规则必须保护“少数方”(minority),但是如果没有少数方需要保护,那么就没有必要教条地执行那些规则。“默认一致同意”是一种特殊的动议处理方式,可以省略从宣布议题到提请表决的步骤而直接使动议获得通过,甚至可能整个地省略动议流程而直接采取行动。无论哪种情况,主持人只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说:“如无异议,……[描述将要采取的行动]。”或者问:“是否有人反对……[描述将要采取的行动]?”然后主持人稍适停顿,如果没有人说“我反对”,那么主持人就可以接着宣布:“既然没有人反对,……[描述决定]。”如果有人反对,那么主持人必须放弃“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如果已经有了动议,那么主持人要宣布议题,并进行辩论(除非动议本身是“不可辩论的”程序动议)以及所有后面的步骤。而对于尚未提出动议的情况,主持人必须先问:“是否有……[描述将要采取的行动]的动议?”不过也可以省略提出动议的步骤,假定已经有了这个动议,直接从“提请表决”开始。即使主持人已经开始说“既然没有反对意见……”,只要有人及时提出反对,主持人仍然必须放弃“默认一致同意”的处理方式,并开始正常的流程。
注意,“默认一致同意”并非意味着每一位成员都赞成。它可能只说明反对方认为没必要表示反对,或者不值得讨论,于是干脆默许(acquiesce)。同样,如果有人提出反对,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反对该动议或行动,而只是认为应该走正常的表决流程。也就是说,不是反对动议本身,而是反对省略表决程序。只要认为必要,只要不是为了拖延时间,任何人都可以表示反对,没有必要心存顾虑。如果有人不确定“不反对”所带来的后果,他可以说:“我保留反对的权利。”(I reserve the right to object.)然后可以进行简短的咨询,再决定是表示反对,还是收回刚才对反对权的保留。
比如,“更正并通过会议纪要”(the correction and approval of minutes)通常以“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来处理。再比如,某人发言的时间到了但请求延长两分钟,如果主持人认为大家都会同意,就可以这么处理:
主持人:如无异议,该成员的发言时间将延长两分钟。[停顿]。既然没有人反对,该成员的发言时间延长两分钟。
或者:
主持人:有人反对延长该成员的发言时间两分钟吗?[停顿]。没有人反对,请发言人继续。
或者,如果有人反对的可能性很小:
主持人:考虑到不会有人反对,该成员的发言时间可以延长两分钟。
如果很明显不会有人反对,主持人还可以直接假设“默认一致同意”成立。比如,如果很显然大家对某人的发言都很感兴趣,而发言又快结束了,那么即使发言时间到了,主持人也可以让他(她)说完,不必打断。
在本书中,所有需要“三分之二表决”的动议或行动,原则上都可以采用“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但如果动议的意义较为重大,那么还是应该进行正式的表决。当然,即使采用“默认一致同意”,也仍然首先要满足“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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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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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 第11版)
[美]亨利·罗伯特(Henry M.Robert)著;
袁天鹏、孙涤 译;
格致出版社 ;2015-10
②同上,前言部分,p47。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通用议事规则”在构建时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要谨慎仔细地平衡“组织(organization)”和“会议(assembly)”中个人和群体的“权利(rights)”,包括:
1)意见占多数者,即多数方的权利;
2)意见占少数者,即少数方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占总人数少于1/2,但大于1/3 的,所谓强少数方的权利;
3)每个成员的权利;
4)“缺席者”的权利;
5)所有上述人群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
“通用议事规则”的实质就是通过适当的措施保护上述各项权利。正是 对保护这些权利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通用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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