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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3-2 *2 观念的原因区分为形式的实在性和客观实在性

*沉思3-2 *2 观念的原因区分为形式的实在性和客观实在性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3-10-30 21:44 被阅读0次

    1
    自然的光明 在笛卡尔,指理性。凭论证可以给出的结论,比观念更可靠。
    如果用肉眼和天眼做比喻,后者所见就是基于逻辑的理性的推理,论证,所得到的知识。它和感官所得的观念做比较之下,前者更可信。

    现在, 凭 自然 的 光明 显然 可以 看出, 在 动力 的( 7)、 总的 原因 里 一定 至少 和在 它的 结果 里 有 更多 的 实在性: 因为 结果 如果不 从 它的 原因 里, 那么 能 从 哪里 取得 它的 实在性 呢? 这个 原因 如果 本身 没有 实在性, 怎么 能够 把 它 传给 它的 结果 呢?
    由此可见, 不仅 无 中 不能 生有, 而且 比较 完满 的 东西, 也就是说, 本身 包含 更多 的 实在 性的 东西, 也不能 是 比较 不完 满的 东西 的 结果 和 依据。

    可见,从我思的不可置疑而存在出发,到我的存在,到神的存在,这里都是基于理性的所得。
    从我的存在,到造就我的东西、造物主的存在的推理。

    但是这里可以看作过头。仅仅停留在我思的存在而不考虑我的存在。即使设想我存在,其结果也仅仅在于产生我思。在我思之外没有任何效用或影响或结果的东西。关于造物主的设想也是如此。对于现象的原因的设想,考虑自然规律,人的思维的逻辑就够了。

    2 两种实在性
    这个 真理 无论 是在 具有 哲学家 们 称之为 现实 的 或 形式 的( 8) 那种 实在 性的 那些 结果 里, 或者 是在 人们 仅仅 从中 考虑 哲学家 们 称之为 客观 的 实在 性的 那些 观念 里, 都是 清楚、 明显 的。

    形式的实在性 我思作为任何观念的同一个形式。思想的框架。
    客观实在性,指观念中的对象的内容。比如关于面包的观念,这个观念之内的面包。准确说观念中对象的实在性。
    还有一个是对象的形式实在性。对象作为在我之外的东西区别于观念中(在我之内)的对象。

    3
    注释(9) “卓越 地”( é minement) 存在, 指 存在 于 高于 自己 而且 包含 了 自己的 东西。 一个 东西 可以 有三种 存在 方式:( 1) 客观 地 存在;( 2) 形式 地 存在;( 3) 卓越 地 存在。 前 两种 已见 于 前面 的 注解 中。

    类似苏格拉底的理念

    例如: 还没有 存 在过 的 石头, 如果 它不 是由 一个 东西 所 产生, 那个 东西 本身 形式 地 或 卓越 地( 9) 具有 进入 石头 的 组织 中的 一切, 也就是说, 它本身 包 含着 和 石头 所有 的 同样 的 东西 或者 更美 好的 一些 别的 东西, 那么 石头 现在 就不能 开始 存在; 热 如果 不是 由于 在 等级 上、 程度 上, 或者 种类 上 至少 是 和 它 一样 完满 的 一个 东西 产生, 就不 能在 一个 以前 没有 热 的 物体 中 产生。 其他 的 东西 也是 这样。 此外, 热 的 观念 或者 石头 的 观念 如果 不是 由于 一个 本身 包含 至少 像 我 在 热 或者 石 头里 所 领会 的 同样 多的 实在 性的 什么 原因 把 它 放在 我的 心里, 它 也就 不可能 在 我 心里。 因为, 虽然 那个 原因 不能 把 它们 现实 的 或 形式 的 实在 性的 任何 东西 传授 到 我的 观念 里, 但是 不应该 因此 就 想象 那个 原因 不 那么 实在; 不过 必须 知道, 既然 每个 观念 都是 精神 的 作品, 那么 它的 本性 使它 除了 它 从 思维 或 精神 所 接受 或 拿 过来 的 那种 形式 的 实在性 以外, 自然 不要 求 别的 形式 的 实在性, 而 观念 只是 思维 或 精神 的 一个样 态, 也就是说, 只是 思维 的 一种 方式 或 方法。 一个 观念 之所以 包含 这样 一个 而 不 包含 那样 一个 客观 实在性, 这 无疑 地 是 来自 什么 原因, 在这 个 原因 里 的 形式 实在性 至少 同 这个 观念 所 包含 的 客观实在 性 一 样多。 因为 如果 我们 设想 在 观念 里 有 它的 原因 里 所 没有 的 东西, 那么 这个 东西 就 一定 是 从 无 中 来的。 然而 一种 东西 客观 地, 或者 由于 表象, 用 它的 观念 而 存在 于 理智 之中 的 这种 存在 方式, 不管 它是 多么 不 完满, 总不 能说 它不 存在, 因而 也不 能说 这个 观念 来源于 无。

    在这里,原因的东西作为本体。神的存在,它是全知全能的。问题在于,一切真理和知识的存在,和把它们附着于一个存在者时两回事。本体论可以仅仅讨论前者,而并不或不必考虑后者。全知全能至善的存在者,类比苏格拉底那里善落到一个实在的绝对真理上,一个至善者上。用齿轮的咬合而运转的系统来比喻的话,这样的存在者 至善者或绝对真理,并非和运转的齿轮咬合的东西。它是w说的空转的手柄。
    用a这种现象中的性质,来定义具有a的b。b是实体。对于b,仅仅先于这个句子,它就仅仅具有 具有a这种性质 这个判断是确定的。不能进而基于b作为实体进一步去考虑它总是具有种种a之外的别的性质。对此任何断言都还是没有根据的。可以把从作为现象中的东西的a看作确定的东西,它归于其下的b,实体b在此还仅仅是一种作为逻辑设想的东西。它的合法使用只是指出:某物,它具有性质b。这种使用甚至是唯一的用处,使命。而不能像对于经验中的情况那样,基于性质a指出属于实体b,目光可以从性质a转移到对象b,并且可以再性质a之外谈论对象b的别的种种性质。

    这个思路转到造物主的存在的讨论上来,其全知全能。造物主的全知全能,不是一种一一列举的类,而是基于一种概念的定义,它造就了世界,从而先天或逻辑配置而言说它全知。其全知对于人还是认识论所要认识的本体。它不是通过人的有限的知识的逐个验证,来实证的。全知之于造物主,是形而上学的逻辑预设,是基于造物主的定义而来的东西。而这定义并不嵌入语境,没有产生有意义的命题。因此这定义是一种空转的手柄。就如同设想如果我有一种超能力,那么就如何如何。后半个句子只是建立再虚构的基础上的东西。而非代数的情况中那样一个代词置身其中意谓真的句子的给出。

    3.1 虽然 那个 原因 不能 把 它们 现实 的 或 形式 的 实在 性的 任何 东西 传授 到 我的 观念 里
    观念在这里是人的主观呈现的东西。而形式的实在性指的是事物本体的形式。观念之知识的可能,在于观念承接那本体上的形式的实在性。但是这个传递还是断裂的。笛卡尔通过这句话指出的是虽然这个传递还是断裂的,没有给出方法,但是要承认作为原因的本体的东西的存在。原话是:但是 不应该 因此 就 想象 那个 原因 不 那么 实在。
    这么说的根据,是前面的几个例子所揭示出来的东西。分析这个类比的根据。

    3.11无中不能生有。对。但是可以并不考虑最初的东西,只要考虑从一个到另一个的变化就够了,仅仅考虑变化的法则和规律。笛卡尔缺把原因一直推导第一因的存在者。并且这存在者不是指第一个现象,而是造物主的存在。太远了,脱离知识的何以可能的必要条件的考虑了。
    3.12石头的例子。谈论的是石头本体的存在中形式的实在性作为其原因。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
    3.13热的例子。热总是基于某种物质载体。近代科学表明热是分子的运动速度相联系。因此,谈论热就像谈论属性,热总是某种载体的东西的热,而属性总是基于实体的属性。
    因此,热的产生,就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联系。比如木材的燃烧产生热,是化学能向热能的转变。化学能也是基于物质而言的。比如光热效应。光就光速的光子而言看作一种物质现象。
    这就为我思的观念作为结果的东西,其总是存在原因而言,把原因归于并非康德所说的客观的感性材料和主观的感性知性,而是进一步归于一方面是观念的主体的我的存在,另一面是在观念作为知识而言其原因的本体的东西的存在。
    这里的本体,一方面是作为和观念相应的客观的实在性的世界,另一方面是世界的先验统一的原因的一个造物主。它们是存在的。
    问题是这里通过类比来过渡。凭什么可以这么类比?缺乏根据。
    3.131热的观念的例子,和石头的例子。后者3.12讨论的是本体之间的原因。这里讨论的是观念以本体的东西或事实为原因。这就转为知识的情况了。热的观念的例子讨论的是观念和本体的事实之间的联系,指出主观的观念总是以本体的事实为造成它的原因。
    但是这么说的时候,并没有指出本体和观念作为知识时,之间怎么做到的衔接的环节。这里只是给出了一个没有怎么做到的断言。和柏拉图在republic里对于伦理学的逻辑的善的谈论比较,柏拉图一方面指出善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原因,按我的理解或设想,和笛卡尔在这里基于总是存在某种原因,先于这原因是什么的指出之先类比,善首先就是一种自身审视整体的统一的要求。这时还没考虑怎么做到统一。而后者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论证中的论点,和论证的逻辑以及论据的衔接支撑之间达成一种论点和论证之间作为一种同一性关系的统一。类比算术中一个算式意谓某个数,这个算式和这个数字之间的关系。它们意谓相同。
    但是笛卡尔在这里仅仅谈到一个断言,缺没有指出这种断言为真的根据。它断言存在造物主,但是并不能指出它在哪里。
    这和数学中极限的情况有什么不同?比如一个数列:
    1,1/2,...1/N,...
    指出这个数列存在一个极限:0,当N趋于无穷大。
    区别在于,后者的每一项都是具体的,具有一个具体含义的表达式。而从观念的存在进到这个观念的原因的东西,可以说其原因存在,但是这个原因可以康德式的解决,或现象学的处理,搁置作为原因的物自体和造物主的考虑。在笛卡尔的原因的选择里,我在和存在造物主,没有给出和康德和胡塞尔的并行方案的竞争之间断言这一个的根据。因此,这里的推理存在跳跃。

    回到3.1
    虽然 那个 原因 不能 把 它们 现实 的 或 形式 的 实在 性的 任何 东西 传授 到 我的 观念 里, 但是 不应该 因此 就 想象 那个 原因 不 那么 实在
    别的方案并不违反后面这半句话:想象 那个 原因 不 那么 实在。

    随后的句子,存在同样的问题:
    别的方案也并不违反它们。

    不错的论证。笛卡尔如同用木条一圈圈垒加窟一个木桶,只在最要紧的桶底上漏了个洞。虽然论证不成功,但是总体看它的论证,在这点之外,是美的。该到的地方都点到了。

    这段里一对关键词:形式的实在性,客观实在性。

    4
    虽然 我 在 我的 观念 里 所 考虑 的 实在性 仅仅是 客观的,我也 不应该 怀疑 实在性 必然 形式 地 存在 于 我的 观念 的 原因 里, 我也 不应该 认为 这种 实在性 客观 地 存在 于 观念 的 原因 里 就够 了;( 10)
    因为, 正和 这样 存在 方式 之由 于 观念 的 本性 而 客观 地 属于 观念 一样, 存在 方式 也由 于 观念 的 本性 而 形式 地 属于 这些 观念 的 原因( 至少 是 属于 观念 的 原始 的、 主要 的 原因)。

    前面这句。我 在 我的 观念 里 所 考虑 的观念的实在性仅仅是客观的。就是说观念要作为知识,考虑的是事物的情况,它是客观的。
    它必然 形式 地 存在 于 我的 观念 的 原因 里。把原因归于一种理念的东西,形式的东西。这里形式,指的是从观念到事实的跨越这个逻辑。对不?
    不应该 认为 这种 实在性 客观 地 存在 于 观念 的 原因 里 就够 了。这里对于客观性的原因承认么,作为必要而不充分条件?还是说不承认?(下一句指出是必要而不充分条件的情况。)

    这段话是从作为结果的观念的实在出发,推断作为其原因的东西的实在。或者说其原因的东西的存在。
    问题是从观念 里 所 考虑 的 实在性 仅仅是 客观的,到其原因的东西的考虑,这原因又分为形式的和客观的。原因中的客观的实在性的东西,可以看作世界。原因中形式的实在性,是什么?
    笛卡尔在这里把作为结果的观念的存在或实在,考虑其原因的存在里,把原因的东西不是归之于康德那样的人的认知机能,归于感性知性,而是直接推到一个造物主的存在的方案的设想上。造物主的工作从这里看,不仅对于造就世界负责,还对于造就人的意识或我思地观念负责,并且居于2者之上先天地协调世界和观念之间的一致的统一。这样看的话,人的我思之于造物主的存在也是一个因果关系。
    本体上,造物主作为我思的存在的原因,前者作为本体。但是笛卡尔在我思的不可置疑的论证中,在一种认识论上指出,我思的存在作为结果的或现象的东西,它并不有赖于造物主的存在的设想为条件。无论存在或不存在造物主,我思都无可置疑地存在着。这样看,造物主的设想对于我思是不是就是一个咬合转动的齿轮系统中仅仅作为结果的东西,而非带动别的齿轮的齿轮。就是说,它属于没有结论的设想。无论有它无它都不影响世界和观念的如此这般的运转。
    这里似乎需要区别作为原因或条件的东西。本体论和认识论,真理和知识,在伦理命题里,善作为落到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它是一个伦理命题为真的原因,并且在认识论上,认识一个伦理命题之为真,总是以认识到它是善的,始终以它处于善的规范之下为条件。就是说,善在真里,作为分析的成分或部分,始终参与真的判断。但是,在造物主的设想里,它作为知识的条件,其本身却作为知识之得以可能的前提作为有待论证的论点。一个有待论证的论点不能反过来作为前提向下运用作为知识的可能的条件。而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的情况与造物主的存在不同。前者由于只是一个分析过程所产生的分析命题,它自身的成立是先天的。比如同一性 矛盾律,这些逻辑命题是不言自明的。它们是推理思维中先天的逻辑。而造物主的存在不是这样的分析命题。
    相反,造物主的存在与否,并不能基于经验的东西的分析中得到判断。并且,要紧的是,它并不对于我思的观念 世界,以及两者的并行运转造成任何影响。或者说,其存在与否对于经验世界并不造成改变。
    而伦理学逻辑的善,它揭示了实践中人的有意识 自身意识,会促成人有意识地去了解或认识自身。善之于实践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首要的。对于把人从行动的无意识的背景中唤起意识的觉醒或意识的运转。而无意识是人的想和做的某种初始的状态。从无意识到自身意识的一步步深入,就是向上的路。它又基于对于地府之行向下的路的贯通而称为做得到的,而非空想。乌托邦是一种反理性的情况。就是说,理性的践行始终以怎么做到的方法的认知为条件,而非混淆想到的东西和做到的东西。不了解柏拉图的理念论在哪里滑到一种实在的摹本的情况里去,导致了乌托邦的思想。

    善和造物主共同作为各自的结果的东西的原因,区别是,善突出一种根据,它是造成结果的东西的必然性的分析所揭示出来的实践中造成结果的原因。这原因突出一种必然,而非偶然。或者,突出这原因作为实践之为实践它作为造就结果的东西的过程,善落到方法论是对于这个过程的分析命题。而造物主并非作为它所造就的结果的东西,世界和观念之中分析的成分或部分。反而,要把世界的任何东西,把观念看作和它同时作为实在的东西之间结果的东西。这里没有整分关系,不是逻辑的时间中的先后,而是外部时间中的先后。
    善作为分析的方法所得到的分析命题,它是纯思辨的产物,并且自身就是思辨逻辑本身。它是可以谈论的真命题。但是造物主的存在,不只是思辨的产物。其中还蕴含某种未经论证和确认的设想。某种实在的东西。在向上的路里,有一步没有向下的路里落到实处,它在作为起点反过来向下运用的路也就由于其向上的路中的跳跃或断点,存在同一个断点,而走不下去。就只能作为上次老师说的笛卡尔把造物主虽然断言其存在但只是作为吉祥物一样供起来,并不介入经验世界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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