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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反悔,可否再索要赔偿?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反悔,可否再索要赔偿?

作者: 邵帅Jello | 来源:发表于2020-11-30 16:09 被阅读0次

      马某09年年初入职某公司,2009年11月10日,公司向马某送达书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天,马某向公司书面回执,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2009年11月15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解除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工资支付的日期和办理工作交接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公司也履行了其义务。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但过后,马某反悔,提出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仲裁应驳回马某的仲裁请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0日,公司与马某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同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

    马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其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本案中用人单位公司与劳动者马某经过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从双方协商的内容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有效。此外,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处置权。本案中,马某在与公司达成的协议书当中明确表示“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这表明,这是马某主动放弃其权利的意思。马某再为此提起仲裁申请,明显与其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相违背。因此仲裁应驳回马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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