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张某在某房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张某为公司提供劳动,按月领取工资。2020年3月,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工作,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张某因个人原因不能工作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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