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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不交,欠债不还,离婚不分”是很多保险营销的噱头,吹得天花乱坠,大有“保险法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意思。其实保险公司也就是商业公司,开来赚钱的,一样受国家部门监管;保险法作为民法,优先度也是在刑法之后;保险行业只是一个由国家兜底的特殊金融行业,大家还是要认清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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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从“避税”的角度来谈谈,保险是否真的避税。
老规矩懒得看完的直接看粗体字结论。
遗产税
在我国,遗产税还没实行,避遗产税是个伪命题。之前炒得沸沸扬扬的「深圳试行遗产税」只是谣言,而且就我国国情,开征遗产税比开征房产税还难得多,待有相关的政策吹风,大家再担心这个问题不迟。
在保险中介经常吹的保险避税的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其实很多情况下都是避不了税的,这个我之后会写文章再详细讲,真正实操上,也是要通过保险和信托结合才能达到避税效果。
而且,保险避税只是写在税法上的,并不是写在宪法上,更不是什么神圣的天条不可触犯,以后修改税法改征遗产税是完全有可能的。
再说了,大家为什么觉得我国一定会效仿西方国家呢?以后遗产税推出来之后,直接规定死亡赔偿不能免税,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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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买保险是为了规避遗产税,至少现在还没有这种必要,毕竟现在你完全可以将各种资产转给小孩而不用收任何税。就算是规划未来,也大可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再说,完全来得及。
个人所得税
在目前我国的税法下,一切保险赔偿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并不像美国那样还详细地进行了分类,只有真正符合“保障赔偿”的才拥有免税优惠。因此用保险规避个人所得税倒是成立,但是大笔的赔偿要么就是死亡,要么就是重疾,其实用性其实是很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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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保单还有年金给付啊、分红啊、万能险还有结算利息啊什么的,这些免税吗?
从实操上来说,我们还没有对保险的这些分红、利息等收税,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已经有一些法规提到了要对保险的收益征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这段话对于这个「投资者收益」的解读还是比较暧昧的,一些年金保险的返还、万能险的结算利息等,都在这里面的范畴,这意味着如果以后要开征,是有法律基础的。
那么如果是保单红利呢?分红本质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盈利的分成,跟上面的投资设收益性质不一样。
税务总局并没有写明保单的红利应该如何处理,但哈尔滨地方市有批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 34号):
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这里就明确规定了保单分红是需要收税的,定义清晰。但是这个指定了「合众人寿」这家公司,而且也只是哈尔滨市的地方批文,实际执行状况如何不得而知。
总结起来结论如下:
保险规避遗产税是伪命题,目前完全不需要为这个担心。
想利用投资保险免除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可行的,但是未来对此收税的可能性是挺大的(毕竟有现存的相关法规),因此也不建议。
如果是香港保险、美国保险等海外保险,只要你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一样是适用刚才的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上,了解你海外有多少资产,以及要那边的金融机构配合执行,肯定比内地资产执行起来要更难。这个就看CRS的执行进展程度如何了,如果完美执行的话,大家无论买哪里的保险都是一样的。
总而言之一句话,保险不收税只是国家目前尚未动手,不代表保险可以高枕无忧。随着日后的规范,想借助保险进行投资增值,又想避债避税恐怕没有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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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保研社InR成员 Howl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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