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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真的可以避债避税?(二)——避税

保险真的可以避债避税?(二)——避税

作者: d12cdc886b93 | 来源:发表于2017-03-22 11:58 被阅读49次

之前跟大家分享了保险的避债功能具体细则,那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谈谈保险的避税功能?

如果谈避税,那就一定要谈法律。

保险避税法律上确实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免税第一点:

个人所得税免税条款可以看到也就保险赔款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只有“保险理赔金免征个税”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它的,关于保单分红、结算利息、生存领取、满期给付的免税之说,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免税第二点:

如果从保费支出来讲,一般人都是用税后收入购买保险,何来避税。如果真要谈税前也确实有就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在内的31个城市正在实行的点击链接税优健康险产品——商业保险中的社保此款保险最大的优点不是免税,关键在于允许带病投保、保证续保以及扩展社保外药。特色在于仿照万能险设计,有万能账户。

免税第三点:

就是还未施行的《遗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免交遗产税。(前提要征收遗产税才能达到效果,所以目前很鸡肋)

目前国内来讲,大额保单的最大的意义在于自己的钱想给谁就给谁(指定受益人)。效果好于遗嘱,可免于法律纠纷,真正做到资产的安全指定有效传承。(免于遗嘱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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