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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添付制度

民法典——添付制度

作者: 朱泙漫 | 来源:发表于2021-02-21 10:56 被阅读0次

    添附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

    一,附合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归不同的人所有,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动产所有权因附合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一物成为另一物的重要成分,原则上按照附合时各种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有物的所有权,例外,如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有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所有)

    二,混合

    1.动产与动产混合,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或分离费用过大(如糖和咖啡)

    2.物权归属上,原则上按照附合时各种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有物的所有权,例外,如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有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所有(如糖和咖啡,咖啡是主物)

    三,加工

    1.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且为他人所有的动产,须因加工制成了新物或使得原物的价值发生巨额的增加

    2,加工物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如加工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价值归加工人,恶意加工除外,该规则不适应承揽合同

     

    四,添附的法律效果

    1.债法效果:因添付丧失所有权的人,有权向取得添付物所有权人主张不当得利(强迫得利除外),对有过错的行为人有权主张侵权

    2,添付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动产所有权因添付消灭时,该动产上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并不因添付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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