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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公理何处寻?——读《论伦理学体系的构建方法》的一点思考

伦理公理何处寻?——读《论伦理学体系的构建方法》的一点思考

作者: 程新航行靠舵手 | 来源:发表于2019-02-24 23:07 被阅读0次

     王海明教授在他于2002年发表的《论伦理学体系的构建方法》一文中,为我们描述了伦理学公理化的可能性、如何用公理法构建伦理学体系以及构建后的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架构,令人读后受益良多。在提出笔者自己的一点不成熟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文中的相关部分进行转述。

    关于公理化系统,“如所周知,公理法,亦即公理系统方法、公理体系方法或公理化方法,是一种构建科学体系的演绎法。”王教授指出,不同于一般的演绎法,公理化法有其特殊之处“如果是从若干最一般的命题、亦即公理,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它便不但是演绎法而且是公理法。因此,正如王宪钧先生所言,公理法就是从公理出发的演绎法:‘从一些公理出发,根据演绎法,推导出一系列定理,这样形成的演绎体系就叫做公理系统。’,所以,公理法是一种特殊的演绎法。”这也就告诉我们,公理化法最核心的本质,就是可以从一个或者几个独立于某个系统之外的公理出发,推导出该系统所需要的所有定理、结论。而公理化系统最为典型的构建实例就是数学学科,例如欧式几何学,以及欧式几何的五大公理。

    那么,为什么伦理学需要构建公理化系统呢?在王教授的论文中并没有对此单独说明,所幸,笔者在谢树磊先生的硕士毕业论文中找到了蛛丝马迹“在逻辑经验主义运动中,许多科学哲学家拒斥传统哲学,忽视伦理学研究,更激进的把伦理学当作没有意义的超验命题清除出哲学和科学的领域”“科学伦理学首先从逻辑经验主义把伦理学当作不可分析的形而上学的激进拒斥中,把一同被抛弃掉的逻各斯理性精神进行挽救”也就是说,20世纪中叶逻辑经验主义试图将一切形而上学的内容从哲学的领域驱逐出去,主张以绝对的理性精神与科学精神重新构建哲学,并以此为踏板连接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将原本存在巨大鸿沟的二者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中重新构建,而在当时,伦理学由于自身“一个是传统理论的许多基本语词、范畴存在定义模糊的问题,其大多是从具有主观偏好的人性苦乐、情感、先天神秘的直觉等概念出发,把伦理学基础还原为基本要素,不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第二,传统伦理学体系缺乏与现实生活的联系,表现为理论与现实行动的承接存在断裂”的问题,面临着被逻辑实证主义赶出哲学学科、开出“科籍”的危险,或者说不仅仅是危险,而是逻辑实证主义已经这样做了。为了重新寻回认可,伦理学对其自身进行了改造与重构,公理化法,便是这些重构中最为典型也是最为彻底的一种。因为公理化系统,是彻彻底底的科学化系统,公理化系统内,各个定理与公理之间的逻辑,是最为严谨的演绎逻辑,这样的转化的实现,自然意味着伦理学可以重新回归哲学大家庭,并一脚踏入科学的范畴。

    这是一种伟大的尝试,因为公理化的伦理学一旦彻底建成,意味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与天堑存在着被填补的可能性。社会科学再也不用顶着不够严谨、精密的帽子被自然科学家们“耻笑”,与此同时,这种公理化的伦理学意味着我们为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找到了一系列放之四海而皆准,用之恒宙而不爽的真理,依从这些真理,我们可以确定绝对的是非观、绝对的价值观,进而确立绝对的法律(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绝对的道德观也意味着科学伦理的定性,我们不需要再为某些科学实验是否合乎道德而争论不休,因为公理化的伦理学必然已经给出了答案,做出了“正确”的指示。与此同时,伦理学的公理化也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学、军事学等狭义的社会科学的公理化途径找到了公理化的可能。

    推演到这里,如此美好的世界不免让人新生警惕,所笔者以最大的胆怯,问一句,是这样的么?社会科学真的可以公理化么?我们似乎很难设想一门公理化完成的政治学经济学,一门以世界普遍真理作为基石,运用演绎逻辑推导出所有的定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经济学或者政治学。这让我不禁想起了行为金融学与“有效市场假说”之间的恩怨情仇:社会科学真的能找到永恒的真理么?

    当然,王海明教授也并没有夸下海口,称这样的公理已经被确立,或者说公理化的伦理学已经建成,就像“有效市场假说”的构建,王教授只是想论证,我们可以构建出同样的体系。该体系可以囊括全部的伦理学内容。

    那么,王海明教授是如何论证公理化伦理学体系构建的可能性的呢?

    总而言之,伦理学的初始概念可以归结为:“价值”、“善”、“应该”、“正当”以及“是”或“事实”。这些初始概念所蕴涵的初始命题或公理和初始推演规则,可以归结为三大公理: ‘存在公理’、‘结构公理’、‘演绎公理’。

    存在公理:“‘善、价值、应该、应该如何’与‘是、事实、事实如何’都是存在于客体的属性。只不过,‘是、事实、事实如何’是客体独自具有的属性,是客体无论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固有属性。反之,‘善、应该、应该如何’则不是客体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关系属性。”

    结构公理:“应该”、“善”、“价值”由客体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两方面构成:——客体事实属性是“应该”、“善”、“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载体、本体、实体,可以名为“应该的实体”、“善的实体”、“价值实体”或“善事物”、“价值物”;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则是“应该”、“善”、“价值”从客体事实属性中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衡量客体事实属性的价值或善之有无、大小、正负的标准,可以名为“应该的标准”、“善的标准”、“价值标准”。

    演绎公理:“应该”、“善”、“价值”产生于“事实”,是从“事实”推导出来的。不过,仅仅“事实”自身决不能产生“价值”、“应该”、“善”;因而仅仅从“事实”决不能推导出“价值”、“应该”、“善”。只有当“事实”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从“事实”才能产生和推导出“价值,,、“应该”、“善”、“正当”:“应该、善、正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应该、恶、负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

    这三条公理以及他们背后形成的公设,在我这个伦理学外行看来都是大约是正确的,但我仍然有一个小问题。王教授在存在公理中告诉我们,客体事实存在,好,没有问题;主体的欲望、需要存在,这也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主体的欲望与需要永远是多变的,而且是复杂的,并不是同一恒定的,这也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不同所在。我们如何根据多样的、多变的主题欲望来确立公理性的前提与假设?这种多变性的存在也导致了结构公里存在一点问题:每个人的欲望、需求不同且多变,那么我们如何根据这样的需求与欲望构建出“善”“应该”的标准?如果这种标准本身就存在区别,对同一个客体事实我们存在多样化的标准,那么根据这些标准推演下来的其他定理和标准又该是何等的繁复?这种繁复本身就与公理化系统的简洁性相冲突,换句话说,如果所有的伦理判断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被给出,那么伦理学公理化的意义何在,这是否又回到了它被逻辑经验主义除名的老路上?而这样的公理化系统是否有使用价值?是否只剩下了单纯的概念、标准,而丧失了实际的指导力?倘若果真如此,伦理学哪怕真的削足适履加入了自然科学的大家庭,恐怕也只是数典忘祖,得不偿失,用一个空洞的名头,彻底的丧失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实用性与根本内核。

    王教授在文中,对于最早试图构建伦理学的公理化系统的哲学家斯宾诺莎,给出了这样的评价:斯宾诺莎的失败具有必然性——他不可能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那么问题来了,以人类的认知水平,是否有能力发现和构建出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我们是否有足够的抽象力,把过往人类的一切道德,剥离掉其具体的外衣,归纳出其背后一般的共同的原理;我们是否有足够的洞见性,能够预测到未来人们的一切道德抉择,并提前为这样的道德抉择给出实践标准?谁有这样的本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不同正在于此,社会科学想要研究人,但人是永远都在变化的。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自然按照其固有的规律自在自为的发展着,对这种固有规律的发掘就是对真理的逼近;同时,也由于自然的恒定性,在某一领域内的公理的正确性是不会随着时间改变的,就好比虽然几何学早已不是欧式几何一家独大的天下,但在日常的建筑、土木、交通等领域,在人类生活着的三维欧式空间内,欧式几何的五大公理依然具有着无可替代的统御力。但是在伦理道德的领域,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一方面,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源源不断的催生人们认识的不断改变,而这种改变的速度与自然改变的速度可谓天差地别——当今社会,社会意识与共识每三年变一次并不是什么夸张,毕竟三年一个代沟,而这种改变的速度还在继续加快。这就意味着,公理化的伦理学,就必须时时刻刻增设新的公理,然后用新的公理推导新的体系,非如此,伦理学就无法适应社会,为当下社会的人类行为标准给出意见。而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意识,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往往不是平稳的,是具有突变性的,另一方面,意识相对于社会生产力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意味着我们永远也无法预知,伦理学的公理究竟能维持多久,会在什么时候就被彻底的推翻打破,这种信心不足也会严重影响公理化伦理学的实际运用。

    以上种种思考,在应用伦理学兴起的原因中也得到了直接体现,那就是元伦理学放弃了一切对现实问题的关注,而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词语的厘清与概念的推导之中,成为了一门彻底的形而上学:形而上者何解——无用之学。在这里我不想谈什么无用之用,伦理学的学科使命,就是为人类寻找到更好的道德规范,为人类的科学进步树立道德约束线,以此实现人类群体的正常、和谐发展。相较于族群的整体利益,所谓无用之用之说终归是个人小利,不应当摆在伦理学目的的核心地位。

    体用之分,我想也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最大的分蘖。作为自然科学,目的是认识自然界,是对自然真实的无限逼近。所以自然科学可以完全不考虑理论的实用性。难道黎曼是为了人们航海定位更加准确才研究的黎曼几何吗?难道爱因斯坦是为了穿梭时空才提出的相对论吗?都不是。也许几十年几百年后,这些自然科学的理论被真正的应用起来,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那不是自然科学家们所关心的事情。于他们而言,这些理论是他们向真理靠近的一种体现,以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在他们看来只有一个目的——贴近真实,至于会不会被别人拿来用以投入生产,那是别人的问题,不是他要考虑的东西。就像德国导弹之父韦纳·冯·布劳恩的那句话:我们的目标是星辰大海,只不过偶尔也会掉下来打到伦敦。

    但社会科学远远做不到自然科学这么洒脱。就上上文列举的,狭义的社会科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学、军事学,都是现有人类实践再有理论总结,从某种那个程度上来说,他们都是归纳逻辑的使用者。先有了君主的不同治理方式,才有了政治学对政治体制的对比与分析、先有了人与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才有了经济学对经济规律的发掘、先有了人们的社会行为社会行动,才有了社会学的总结归纳,伦理学也是如此,先有了人们面临的道德困境,才有了伦理学的探索。所以,哪怕社会学科可以根据理论来指导实际,但其最根本的发展,还是依赖于社会生产力进步后带动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实践的转变,他们是彻底的经验性学科,任何脱离于社会发展与人类实践的社会学科,最终都将被证明是镜中花水中月,只是无聊的文字游戏,而不会成为什么真正被人重视的学科与理论。

    应用伦理学的诞生,我想,或是对这种公理化伦理学的反思与纠正,或是伦理学功利化过程中不得已而提出的补救与辅佐。作为一个行外人,我无法判定伦理学公理化是否正确,能否成功,但我可以肯定的是,以当下的人类认知水平,伦理学的公理化不可能实现,而现实问题又需要伦理学出面解决,在这样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应用伦理学,是对伦理学的最大拯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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