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朱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女子刘某,刘某在某夜总会上班,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谈好约炮价格1000元,并约定晚上在某个宾馆碰头。当天晚上10时许,两人见面后,朱某将1000元嫖资付给刘某后,双方发生了关系。事后,朱某趁刘某洗完澡穿衣服之际,将刘某的衣裤、手机和1000元现金强行拿走,并迅速逃离宾馆,刘某因赤身裸体未予追赶。恼羞成怒的刘某随后借他人手机报警谎称被强奸。民警已经到达现场,经过调查发现刘某谎报警情,并非被强奸,而是卖淫嫖娼,民警便对朱某、刘某二人都予以治安拘留,同时对朱某涉嫌抢劫的行为刑事立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嫖娼过程中,利用强行抱走被害人衣裤致使其不能反抗的手段,劫走被害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鉴于朱某在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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