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件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做的对。
首先,《刑法》中第125条有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相关规定,杨风申老人的所作所为造成了很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们这法治社会里,是应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的。
其次,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在杨风申老人的案件中,这两个部门都履行了他们的职责,也公平公正的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指控和判决。
而关于部分律师和网友认为,杨风申老人是为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在往年的制作过程中,并没有被告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犯罪行为,所以属于非恶性的犯罪行为,不应该进行量刑。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个体存在于社会中,就要遵守社会的规则。诚然对于杨老先生来说,这可能是这辈子第一次听到这个罪名,但是不代表不知者无罪。我国的普法活动正在进行当中,对于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相关的犯罪行为我们应当公平判决。
当然,这件事情也不完全是杨老先生的责任。五道古火会作为流行于河北赵县的传统民俗文化活动,于2012年被收入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就是说,五道古火会是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考量和调查过的。所以理应受到《非遗法》的约束和管理。在《非遗法》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以下略)”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从这些条例里我们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进行调查,支持传播活动,鼓励依法设立展示平台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的人员,尤其是法务人员就应当意识到五道古火会的违法性,但是在前几年的扶持过程中,丝毫没有提醒老人有关问题,同样也没有就这些问题向老人提出改进意见,而是盲目的进行宣传。而且据老人说,五道古火会兴旺的时候,还有公安机关派了警员维持现场秩序,这说明公安机关是有参与到活动进行中的,但没有尽到普法的义务。
所以说,杨老人的犯罪行为,根本上是因为他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爆炸物的制作,以及持有易燃易爆品。但是,这也是县文化馆和公安机关的失职造成的。如果在利用《非遗法》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反思,在鼓励进行展示的时候向法务部门请教;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维持的过程中有对活动内容的详细了解和普法宣传,这样的事情本可以在很早之前得到解决,也就不会发展到现在这样寒了非遗传承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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