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就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而非“非法占有”。
所谓“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
至于消费者声称或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向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为,既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维权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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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月份最后一天。
为期两天的在政协帮忙结束啦。
昨天晚上还情绪激动地想再也不想来了,现在一结束觉得这个经验也还是好的。
所以什么较难的任务,经历和学习,都是好的。
那个廖主任真的是一个领导,从说话铿将有力,安排有序,思维清晰,跟领导讲话不卑不亢,什么的。他以前在基层做到过党委委员,现在在县政协清闲度日。emm时过境迁
今天又是日常想老公得一天~
老公老公我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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