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小刘借给与李某20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万元,预期收益24%,期限为2年。后小刘向李某转账200万元。2年到期后,李某未依约还款。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小刘以被害人的身份就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李某的前妻赵某与小刘签订《承诺书》,称因前夫李某欠款,赵某自愿用本人名下存款150万元代为偿还小刘的债权200万元,不足部分,小刘同意不再追缴,但赵某也未依约向小刘还款。小刘便起诉要求赵某向其偿还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赵某前夫李某因涉嫌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不宜进行实体审理,遂裁定驳回小刘的起诉。刘某不服找到我们准备提起上诉。我们认为,虽然李某涉嫌刑事犯罪,但刘某系依据其与赵某签订的《承诺书》向郭某主张债权,其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是赵某,而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李某,故本案与李某涉嫌刑事犯罪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解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案件应进行实体审理。现在大家明白了嘛,我是黎律师,记录在重庆办理1000个刑事案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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