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大创哥 豆芽财经 2019-7-4
开专用发票本身是个比较简单的事情,但为了让客户满意,专用发票开具工作务必注意三点:为谁提供了服务,向谁开发票,并及时收取款项,防范虚开风险和损失。
基本原则
应遵守《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三)项等规定,也即“三流一致”。
注意三点:为谁提供了服务,向谁开发票,并及时收取款项。
延伸阅读:三流一致
第一点:为谁服务
主要看合同约定和实际服务发生情况。
1、企业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的内容、对象、收款时间、金额等等。
2、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在服务完成后,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付款方、受票方和产品或服务受益方应为同一经济主体,并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3、发票开具的内容,包括金额、服务内容、购货方等,均应与合同约定或者当期实际结算额,保持一致。
第二点:向谁发票
主要看发票票面上注明的“购货方名称”
4、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实际付款的公司、以及接受服务的公司,三者不一致,这种合同的违约风险极高,因为每个主体的权责利不对等,很难说是公平正义的。
当然,如果其他两方是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这种情形下,可以向实际接受服务的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而不应当向实际付款的公司开具发票。
5、实践中,对于政府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类客户,付款方通常是政府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中支付机构。
对于这种情形,实际服务接收方、签约方为政府部门,但客户要求发票向付款方开具,那么就需要三方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方、服务接受方、付款方的关系,并明确发票接受方的名称。
这是个消极的保险方式,政府的业务一定要接,政府的需要一定要满足,但自己也不能被担上“虚开专用发票”的罪名。用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控制自己的开票风险。
延伸阅读:虚开发票
第三点:及时收款
主要看是否按照约定时限收款,收款金额是否与开票金额一致。
6、对所有的客户,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安排专人跟踪回款情况。
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收到款项的,甚至出现走逃失联的、或者收款金额与应收金额明显偏低的,企业需要注意潜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
需要及时联系客户说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及时进行红冲等发票处理。
7、对于开具的专用发票,企业必须在每个申报期,确认申报的销项税额大于实际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对应税额,避免出现延期申报纳税的风险。
结语
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合同主体、付款方、受票方(即发票票面上的购货方)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务必应谨慎处理,特殊情况下需协同法律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协商处理,并且及时跟进回款情况,防范增值税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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