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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陈小平 潘善斌 潘志成等著 (贵州)2016年10月出版
图片源自网络第九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作用
(一)维护环境法治(二)制裁环境侵权行为(三)保障环境公共利益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特点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包括环境公益和私益的侵权诉讼,其民事责任均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责任。
(一)环境侵权诉讼民事责任的共同特点
(1)法律责任源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
(2)环境民事责任主体众多
(3)环境民事责任不看主观过错(取决于环境损害结果是否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
(4)财产责任形式与非财产责任形式并举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特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
(1)环境公共利益是民事责任最终追求价值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能满足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第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利益不能归于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归于享有环境公共权的某一社会群体。
(2)预防环境风险可以主张民事责任
一般的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当事人只有在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因环境侵权遭受实实在在的伤害或损失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解释》第1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也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仅是预防环境风险便可以主张民事责任。
(3)注重民事责任恢复功能
《公益诉讼解释》中建立了直接恢复、替代性恢复、金钱(修复费)恢复、多元性恢复等若干具体执行制度,大大丰富了“恢复原状”的制度内容。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但环境污染责任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无论环境公益诉讼或环境私益诉讼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要求全部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只要有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损害后果和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便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须环境侵权行为有“违法性”和“过错性”。
企业排污是否超标这一合法标准仅仅是其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不应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企业排污是否超标这一合法标准仅仅是其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不应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根据公权与私权性质不同的法理,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的公权问责必须以追究行为人违法为担责前提,违法是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而作为私权的环境民事责任却不须以“违法”作为构成要件,追究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目的不着重眼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而是恢复被侵害的环境和生态。以“违法”为责任构成要件将会放纵某些合法排污的环境侵权,影响这一追究民事侵权目标的实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属于私权性质的追责,不必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把环境”重大风险“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责任”后果”要件之中,是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环境私益民事责任的重要制度创新点。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境被侵权的原告应当阐明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
四、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对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种,比民法通则少了“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两种,因为这两种是专门适用于违约的责任形式,对侵权责任不适合。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解释》首次明确环境公益民诉责任的形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刘总。其中前三种属于预防性民事责任,后三种属于补偿性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2015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裁决的九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八起承担的责任是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是一种积极的民事责任形式。
(四)恢复原状
直接恢复
替代性恢复(例如,以异地种树、恢复植被等来代替在原地植树和对土地的环境污染的恢复)
支付环境修复费用(购买修复)(判决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具体费用数额)
(五)赔偿损失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有以下五个问题需要讨论。
(1)赔偿损失能否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如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那么社会广大公众将丧失生态环境恢复前本应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可能产生一定交叉,但更有自己存在的独立价值。
(2)如何赔偿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实施惩罚性赔偿
民事赔偿责任不外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两种赔偿方式,惩罚性赔偿要承担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责任,除补偿之外,突出制裁的功能。因此,实施惩罚性赔偿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应该符合以下要件:第一,赔偿责任人的主观过错较为严重,包括故意、恶意或者具有恶劣的动机,或者具有重大过失;第二,行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第三,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5点规定:“要坚持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赔偿损失责任竞合的处理
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能代行私益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民事受害个人仍然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损害赔偿。
私益诉讼赔受偿顺位优先原则。也有例外,例如,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与私益纠纷竞合的适用适用比例赔偿原则等。
(5)怎样处理损失赔偿的利益归属
(六)赔礼道歉
五、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虽属于不可抗力,但责任人未及时采取措施,由此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依然不能免除责任人的环境民事责任。
(二)受害人的过错
但当排污者对于损害结果也有过失,即污染损害是由排污方与受害方双方的混合过错造成时,排污者不能完全免责,而是由排污者与受害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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