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凯诺拆迁律师讲征地拆迁那点事儿普及法律知识
注意了,村委会有这些行为的,老百姓可直接维权!

注意了,村委会有这些行为的,老百姓可直接维权!

作者: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2-18 13:59 被阅读0次

      村委会对咱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一个自治组织,村里有啥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经过村委会。村委会所做的事情,也基本都会牵扯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只要村委会相关人员动机不明,行为古怪,那么就会影响到我们的合法利益。

      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实践中,因利益的驱使,使得许多当地村委会相关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做一些违背法律、引发社会矛盾的事情。

      潘先生等人是天津市某村村民,80年代初为响应改革开放,中央连续发布1号红头文件,倡导谁开荒谁受益,谁种树归谁所有。而潘先生所在地为打造百亩果园提倡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并由相关部门无偿提供果树苗。于是潘先生等人承包了该村的荒山,开荒种植果树。

      但在2013年的时候,潘先生与承包荒山种植果园的村民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在2014年,潘先生所在该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管局、B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潘先生等人果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知潘先生其果园将由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而该公司也将根据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委托)出具的评估价给潘先生等人发放苗木补偿款。评估价公布后潘先生等人均表示满意。但村委会却突然告诉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果苗补偿款的35%,其余65%的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且村委会逼迫潘先生等人按照评估值的35%受领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将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万般无奈之下,潘先生等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此事,但都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潘先生等人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

      为尽快帮助潘先生等人拿到合理的补偿,凯诺律师多次实地调查走访,取得了村委会违法截留青苗的证据。随后凯诺律师便向潘先生所在地县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经过审理认定,村委会的做出果园苗木补偿金按评估价35%给承包户,65%归集体由全体村民分配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物权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对于此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多。

      那么,今后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村委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直接举报维权,不必在沉默。

            01、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出分配方案,然后再发放到村民。

      对于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02、村委会截留侵占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如果私自侵占挪用就是违法行为,对此如果村民遭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

           03、村委会不公开土地补偿收支状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在征地拆迁中,村民有知情权,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的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并且保证所公布的事项具有真实性。如果公布的不真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村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咱老百姓合法利益,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注意了,村委会有这些行为的,老百姓可直接维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xgjae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