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9、20世纪之交,“公益”一词已为国人所熟知,报刊载论更盈于耳目。据1899年《申报》载称,俄国欲攫取的中东铁路“在清国为至大之公益事业”;论及德国商务发达情形时,在列举各行各业的数据后,还提到“其余浴场、病院、养育所、学校、剧场、博物院及公益慈惠事业之动物园、旅馆、酒店等为合股而成者,统计三百五十所”。同时还认为,在西方国家,开矿、筑路、博览会均为公益之事。近代公益实际上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民主主义的传播以及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关系的变化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源自西方的“公益”更多从权利意识方面主张,更多的是利益诉求。由此,儒家传统的义利观渐趋消解,兴办实业也便成为晚清绅商颇为关注乃至热衷的公益事业。清末状元张謇,就在民族危亡之际,践行实业救国,在创办大生纱厂稍有赢利之后,自1904年开始在南通相继创办育婴堂、残废院、盲哑学校等慈善机构以及一系列学校,还兴建起医院、贫民工场、养老院等公益机构,至民国初年已初具规模。后来,张謇回忆说:“南通教育慈善之发端,皆由实业”;“举事必先智,启民智必由教育,而教育非空言所能达,乃先实业。实业教育既相资有成,乃及慈善,乃及公益”。
1905年,清政府开始推行地方自治运动,公益也是地方自治筹备事项的重要内容,热心公益成为地方选举绅董的一个重要条件。 “若夫为董事者,兴公利,谋公益,群情通而团体,固以立祖国文明之基础”,实为荣誉之至。
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所列自治事项包括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公共营业,各项所含具体名目大都与公益相关。由此而见,较之古代社会,晚清中国的公益范畴已大大扩展了。很快,各地纷纷设立自治公所,一些善堂善会、会馆公所的董事,成为新式公益团体的发起者或组织者,他们利用所掌握的自治之权,竭力扩充新的公益活动,以裨益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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