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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大诰》:朱元璋亲自编写的普法红宝书

四部《大诰》:朱元璋亲自编写的普法红宝书

作者: 明河在天 | 来源:发表于2018-09-08 20:05 被阅读169次

         【节选自拙著《朱元璋大传》】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洪武十五年锦衣卫设立。朱元璋以胡案为由头,进而掀起了一场不断打压异己的风潮;而具有了锦衣卫这种可靠、得力的特务工具后,朱元璋更在此后正式掀起了一场为时数年的反贪大运动。

    朱元璋反贪运动的案例和成果,主要反映在他亲自编撰的《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之中,尽管这其中并不仅仅是针对文武官吏的,也包括了对于普通民众的规训和劝诫。比如福建沙县百姓罗辅等十三人闲来无事,便在一起议论道:“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厉害,我们如果都被截去了手指,就成了废人了!”这话最后传到了朱元璋那里,便被宣布为“诽谤罪”,予以严厉惩处:“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5】由此可见朱元璋的“重典治国”绝不仅仅是针对官吏的,极权统治的受害者可能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

    朱元璋是一个死人堆里爬出来的幸存者,他的果决和胆识无人能及,再加上他的流氓和狠毒,当他想要达到一些目的时,自然无所不用其极。《御制大诰三编》中就提到一个“医人卖毒药”的案例,充分暴露了朱皇帝的痞性和变态:医生王允坚卖毒药给别人,此事被发觉后,朱元璋感到性质恶劣,于是亲自审问王;为了惩治王允坚,朱元璋不顾一国之君的体面和仁德,竟然亲自逼迫王允坚服下毒药,观察其毒发后的惨状;此后又拿解药为之解毒,待王允坚稍愈后又喂其毒药,如是者三,细细把玩这种痛苦,直到次日终将其斩首示众。

    在朱元璋的一系列反腐运动中,声势最为浩大的当属“郭桓案”。

    洪武十八年三月,御史告发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等共同舞弊,吞盗官粮。朱皇帝令审刑司拷讯,结果又牵涉出礼部尚书赵瑁等人,发现其除侵吞宝钞金银外,仅贪污税粮及鱼盐等即折米两千四百余万石!对于这样一个天文数字,朱元璋不禁感叹道:“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呜呼,古今贪者有若是乎!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6】

    最后,主犯郭桓、从犯赵瑁等皆弃市,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也皆被处死。此外,这些犯罪官员的供词又牵连出各布政使司官吏,以至最终系狱拟罪者达数万,株连之人遍及天下;朱元璋又故意扩大打击面,借机打击有产阶级,乃至于中产以上民家被抄家、杀头者不计其数。

    由于此案牵涉太广,结果引起了几乎整个官僚、地主集团的不满,他们纷纷指斥、攻击告发处理此案的御史和法官。为防止矛盾继续扩大,朱皇帝乃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罪状,又将原审法官右审刑吴庸等处以磔刑(千刀万剐),以平众怨——纵恶狗伤人后,再扑杀恶狗以纾解公愤,这正是帝王权术的一种表现,姑且称之为“壁虎断尾”!

    这部手诏自然就是《大诰》,又称《御制大诰》,它是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收集起来编辑成册,以公布天下;有鉴于贪腐、诽谤等案件层出不穷,朱元璋又相继发布了《大诰》续编、三编。“郭桓案”还有一个重要影响,就是我国最早的关于记账必须使用大写数字(如“壹、贰、叁”)的规定自此开始,以防止篡改财务数字。

    仅仅从三编《大诰》中所反映出的情况,就不难看出明初官场确实是百弊丛生、黑暗异常,也因此增加了朱皇帝的反腐难度。

    【5】《御制大诰续编·第七十九》

    【6】《御制大诰·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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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比较官方和正式,还不能让普通百姓都能认真理解,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搞好普法宣传,一贯喜欢破天荒的朱元璋于是又做了一件任何皇帝都没做过的事情,这就是亲自编订《大诰》系列的“案例法”,以作为《大明律》的补充。

    前文已经提及,自洪武十八年起,朱元璋先后手订《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等四部“案例法”;事例之外,再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这也是朱皇帝的一大发明。除了掩盖其滥施屠戮的罪行外,朱元璋的主要目的就是以鲜活的案例,来对全民进行普法教育。

    一个案件,配以相应的判决和处罚,事例生动、有名有姓,读来让人觉得真实可信,更容易民众理解;另一个好处,就是把相关处罚中的酷刑也一一罗列出来,让人读来顿觉毛骨悚然——朱元璋就是要通过这种恐怖主义的法制教育,来达到其令百姓都一心做顺民的最终目的!

    为了使得《大诰》的学习能够深入人心,朱元璋还做出类似的一些鼓励规定:凡犯罪者,若是家中收藏有大诰的,就可以将刑罚减轻一等;反之,就要罪加一等。

    为了将全民的普法运动推向高潮,朱元璋又特别组织民众到京汇报学习《大诰》的心得,仅仅洪武三十年五月的一天,“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还”。由此,全国上下成了一片学习《大诰》的海洋,“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这份热情一点不亚于当年全民学习“红宝书”的情形,集中体现了朱元璋专制皇权的无孔不入。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后世也确实根据朱皇帝的一干言论编辑了一部《明太祖宝训》,这在历代帝王中也是极为少见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锦衣卫肆虐之外,朱元璋还拣起前代君主等人使用过的廷杖之刑,在殿廷之上对一些逆龙鳞的大臣施行体罚,用最直接的暴力强迫臣下顺从自己的意志,并对不顺从者进行威吓。

    从本质上说,无论是明律中的刑罚还是朱元璋本人所施行的刑罚,都无不体现着朱元璋强化君主专制(独裁)的目的。有“印度的马基雅维利”之称的考底利耶就曾说过:“政治学是一门关于惩罚的科学。”【4】专制主义是依靠畏惧来统治的,而它的最大弊病之处就在于它严厉的刑罚,而且“专制的恶魔”还往往不受控制。

    事实上,无论朱元璋多么殚精竭虑,他的初衷都难免与效果相悖。其将极端专制主义(独裁)的精神渗透到大明的法律法规中,用以指导大明帝国的司法活动——但是其严刑峻法本身,就已经极大地践踏了大明的法制。因为这种刑罚太严酷,其野蛮性大大超过了前代,而又往往造成株连不已、滥杀无辜的现象,以至引起广大民众更多的不满——朱元璋、朱棣父子的所作所为常为世人所诟病,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明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大诰》条目被列入有关罪名和条例以及在榜文中被重申后,对明初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这些条目大多属于明律中所没有的新的重刑条款,就不仅大大严密了法网,而且使当时的法律带有“重刑”性质。

    绑缚害民官吏赴京系《大诰》中的规定,永乐年间此类事件如此盛行,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大诰》峻令仍在发挥作用。不过严刑峻法并不可能持续下去,永乐以后各朝,情况则大不一样。到仁、宣两朝,不仅四编《大诰》,就是《律诰》中所列的《大诰》罪名,均已中止不用。到了明代中叶,连知道《大诰》的人都已经不多了,再后来连《大诰》原文都已经非常罕见了。

    孟德斯鸠总结的好:“专制主义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滥用专制主义。”【5】而刑罚过于严酷,又反过来会腐蚀专制主义,以致造成法制的废弛。

    【4】转引自《全球通史》

    【5】《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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