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这么看着她走了。不舍与高兴,三年了,突然这么分开了,有些不适应。但也为她获得自由高兴,真的为她高兴。
能免予刑事处罚,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幸福来得太突然了。
她来的第一天是我接待的,那时刚出事,她接受不了,一直哭。
她在公司只是个内勤,按照领导的意思办事。可这里的风险有多高,她不知道,因为整个医药行业都这样做。她从未想过这样做是要被判刑的。
她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她在公司的工作就是销售内勤,专门做“空入空出”。当然她明白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行业里都是这样做,人家都没事,所以推断自己为没事。
她被带走时,觉得是晴天霹雳。虽然都是按照总经理的意思办事工作,但毕竟具体的操作都是她在做。
她觉得特别冤,工作是前任员工离职前教给她的,公安机关只是找前任去调查了一下,并没有把前任抓来。再看看人家的公司都还好好,自己的公司被处罚了,心里极度不平衡。
她来的时候二十七岁,走时三十了。来前还谈的有男朋友,进来没几天男朋友就走了。看似是件难过的事,其实这样决绝的感情还是早些经历这样的事情好。总比结婚了,有孩子了,再考验感情,那结果更不好承受。
她很少说话,刚进来的那一段,监室里的人只要和她说话,她都是在哭,泣不成声。
我能理解她的心情,本来好好的生活被搅乱了。原本属于这个年龄的“吃喝玩乐、自由、爱情、工作”,什么都没了。只有一群犯罪的人陪着她,她是绝望了。
慢慢,她适应了,不再哭了。她越来越沉默,你想和她聊聊天都没法聊下去。看似正常的她变得越来越静,静的让人害怕,我甚至怀疑她是不是崩溃了。
工作七年了,第一次遇见一审被判四年,二审免予刑事处罚的。释放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把文书看了好几遍,表示惊讶。准备释放,往电脑里输入文书时,竟然找不到“免予刑事处罚”的选项,只好用“其他”来代替。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很明显,对她的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据第一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经历了这件事,她自由了,想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但却找不到公司的踪影。教训真的很沉重!
虽然什么都没了,但至少收获了自由。接下来就是要过自己想过的生活了,祝她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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