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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血”产妇大出血死亡,法院判定医疗机构全责!

“熊猫血”产妇大出血死亡,法院判定医疗机构全责!

作者: 医法汇医疗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1-10 11:06 被阅读10次

案例一

患者在被告医院建立孕妇档案,并定期进行孕检,期间患者告知相关医务人员其系特殊血型(Rh阴性B型血)。后患者在被告医院产下女儿同时出现大出血,但因院方未提前储备血源,无法为其输血,最终导致患者失血过多而死亡。

法院认为,患者在被告处进行诊疗活动时,已向相关医务人员告知其既往病史及血型的特殊性,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未提前储备血源,致患者在产后大出血时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万元。

案例二

患者在甲医院进行人流手术发生大出血,由于其是Rh阴性O型血,甲医院没有备用的Rh阴性血,难以救治,随即将患者转至乙医院,乙医院向省血液中心寻求帮助,省血液中心马上对该型号的血液进行解冻,但是解冻血液需要时间较长,后血液中心联系到4名Rh阴性O型血献血者献血,但新采集的血液还未经检测不能直接用于患者,最终患者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死者家属遂将医院和省血液中心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省血液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甲医院和乙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学本身的风险性,临床急需用血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产科,产后出血是分娩期的严重并发症,是产妇四大死亡原因之首,一旦血液供应不及时,就极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产科的术前备血问题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本文列举出的即为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医疗机构是否有术前备血的义务?

卫生部于2010年3月17日发布《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明确规定了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其中第一项即要求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按照《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同时根据《围手术期输血指南》(2014)中规定,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术前应当备好预估的血量。《RhD抗原阴性孕产妇血液安全管理专家共识》(2017年)中规定:1、RhD 抗原阴性孕妇妊娠晚期或实施终止妊娠可提前入院,做好各项预防与治疗措施的准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准备储存式自体输血。2、择期终止妊娠孕妇入院后产科宜提前 3~7 天向输血科(血库)申请备血(急诊除外),再由输血科(血库)向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申请预订所需血液成分、数量并约定取血时间等。据此,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医疗机构具有准备好血液供给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将要分娩且未Rh阴性血型的产妇,医疗机构更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本文中两家医院均属于综合性医院,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由此可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设血液科或血库,以备临床用血之需,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的预备、检测等工作,此时就又涉及到血液供应主体即血站的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中的医疗机构正是违反了上述相关制度规范,未提前储备血源,其对于产后出血缺乏积极规范的预防措施和抢救处理,致患者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血液中心未能及时供血是否要担责?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案例二中,由于解冻时间较长且新鲜血液未经过检测,省血液中心未能及时供应患者所需血液,最终致患者失血过多而死亡。关于血液中心的行为,我们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条:“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及《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因此,省血液中心拒绝将未经检测的血液输入患者体内的做法于法有据,符合血液采集、使用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作为血液中心,其有向医院及时提供各种型别血液的责任,同时遇有紧急情况时,如案例二所示的情形,血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而案例二中的省血液中心,没有完善的应对Rh阴性血型患者供血的紧急措施或预案,使得患者失去了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因此承担了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血液是人体的生命线,我国为了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性,出台了一系列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临床用血的提供、使用等事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不仅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手术工作制度,加强术前的讨论,对有可能引起的大出血的手术患者提前验血、备血,以防不测,更要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特殊患者不能疏忽大意,从法律层面上督促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尽量避免医患纠纷的产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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