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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法律英语术语就能进军红圈所?呵呵哒

学好法律英语术语就能进军红圈所?呵呵哒

作者: 10e5874bdc9f | 来源:发表于2017-12-17 14:57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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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各大律所对律师英语水平的重视,随着法律翻译成为众多知名律所的必备笔试题目,市面上出现了一些法律英语或者法律翻译培训。这些课程的出现是可喜的,只是几乎无一例外有些跑偏。

    例如,很多培训都变成法律术语训练营了。它们或者对某个孤立的术语引经据典,试图在英美法和中国法之间建立对等的桥梁;或者基于法律实务划分板块,在具体业务领域的大背景下,以法律英语介绍法律实务并配之以术语表。

    这些努力都是很美好的,只是对于语言培训这个系统任务而言,还停留在相对原始的阶段。

    有粉丝问我,现在开始背诵法律术语,多久能达到可以做法律翻译的水平?呵呵哒。如果你真的以为法律翻译就等于法律英语,以为法律英语就是法律术语,以为学好法律术语就能实现人生逆袭,未免太过天真了。

    不论对于法律英语还是对于法律翻译,术语只能锦上添花。花可以很美,但再美的花,也终究只是花,变不成锦本身。试图以片面的术语方式解决系统的语言问题,只不过是隔靴搔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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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具体说为什么要从术语梦中醒过来。


    首先,即便给你术语表,没有大量实践练习,你也不会用。

    语言是技能。技能有别于知识的一点是,知识可以通过记忆学习,但技能只能通过练习掌握,知道不等于做到,背过不等于会用。即便看上去相对独立的术语也不例外。

    例如,如果把first instance court这个短语放在争议解决板块的术语分析中,几乎所有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认为对应中文“一审法院”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实践中,律师会在已然知道项目背景是争议解决的前提下,把这个短语处理成“首先,法院诉讼程序……”。

    再例如,如果把derivative works放在知识产权板块的术语分析中,几乎没有人会对它对应的中文“衍生作品”产生疑问。但就是有法学专业高材生在知识产权条款中把它翻译成“派生工作”。

    再例如,如果进行法律检索、起草法律文件,所有律师都知道“送达”这个词,也对它理解准确无误。但是具体到翻译实践中,service即便出现在通知条款,也会被翻译成通知“服务”。

    这类迷一样的错误,在实践中数不胜数。


    其次,术语锦上添花,必要前提是语言本身是好的,但这一点很难。

    语言的真正魅力,就在于词语与词语之间通过逻辑结构、修饰限定等组合而成的复杂关系。所有含义都是在词语、标点等语言符号的碰撞中产生的。

    过分强调术语,或者把术语等同于语言,会剥夺学习者在系统的、真实的环境中练习的机会。而实践中见到的律师翻译错误,多半并不是法律知识相关的错误,而是没有掌握语言本身导致的结构或者修饰判断错误。

    例如:

    Except for the express warranties and indemnities stated herein and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 in no event will ServiceProvider be liable for any indirect, incidental, special, consequential or punitive damag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or will the liability of Service Provider to Company exceed a sum equal to the Fees paid by Company hereunder, even if Service Provider has been advised of the possibility of such liability or damages.

    原译文:

    在本协议规定的明示保证、赔偿之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本协议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间接、偶发、特殊、继发或惩罚性损害,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提供商对公司的责任以其在本协议下支付的费用总额为上限,即使其曾被告知此种责任或损害的可能性

    修改后:

    在本协议规定的明示保证、赔偿之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服务提供商不就本协议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间接、偶发、特殊、继发或惩罚性损害承担责任,且服务提供商对公司的责任以其在本协议下支付的费用总额为上限,即使其曾被告知此种责任或损害的可能性

    再例如:

    Service Provider shall provide the Services and each party shall perform its respectiv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at its own cost and expense.

    原翻译:

    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且各方应自行承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修改后:

    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及各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两个错误的共同点是,术语本身完全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对修饰成分和被修饰成分的关系判断错误,导致译文中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相比原文出现偏差。

    术语只是整个语言技能练习中的一个分解招式。分解招式的最终目的还是强化整体功夫。而这种强化,是建立掌握语言精髓的基础上的。


    再次,由于适用法律分别属于不同法系,中文和英文文件中的很多术语本身就是无法对等的。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但是我们通常见到的英文法律文件的准据法多半是英美法。

    在某些领域,我们可以在英美法中找到与中文法律术语对等的英文术语。例如,中国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等同于英美公司法中的“officer”。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也可以与英文的“offer”、“acceptance”对应。对这些术语的准确使用,也是专业素质的重要表现。

    然而,毕竟还有很多词语无法对等。例如中国劳动法下是没有与“garden leave”、"at-will employment"对应的概念的。

    不同法系导致的不可完全对等,是翻译或者律师必须接受的现实。这里并不是应该发挥完美主义的地方。


    最后,通过背诵术语实现人生逆袭,建立在一个伪命题上,那就是大家都会遵守术语最标准的用法,且这个标准用法是唯一的,然而这并不可能。

    法律文件的起草人语言功底深厚、用词标准、行文流畅,那自然再好不过,然而实际工作中,这一标准只是奢望。

    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律师,不论是否使用母语,总是习惯于以朴素的、模糊的、朦胧的语言表达自己希望表达的意思。例如有些律师自己都搞不清楚“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实践中还有相当多的术语,在对应语种中存在多个可以被大家普遍接受的表达方式。例如劳动法中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我见过severance、severance

    pay等无数种英文表达;“工资”有时候是wages,有时候是salary。

    法律语言在很大程度上是程式化的,也是需要严谨的。但是如果只能以程序化的方式处理法律语言而丧失了自我判断的能力,如果把译文准确无误建立在原文地道标准的基础上,你其实还是把自己物化了。人力不同于机器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超脱语言符号本身而结合语境深入理解文字。这种能力,又岂是背诵术语能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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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设置法律翻译笔试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律师具备实务中顺畅沟通、发挥文字价值的语言素质。这种素质,肯定不仅仅包含术语这一点。

    法律术语不是不重要。只是在一个语言系统中,术语有自己的位置,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一个聪明的语言学习者,不会把术语这个片面当作全部,也不会死板地对术语表亦步亦趋。

    对语言有着良好驾驭的人,一定是进退自如,灵活多变,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他们能判断一个词对这份具体的文件而言是不是重要,抓大放小。他们能判断一个具体语境所塑造的词语的真正含义,而不是把鉴别力全盘交托于原文。

    这些能力,建立在对背景知识和语言本身深刻理解的基础上,需要在真实的环境中,在长期的实践和练习中培养。

    无论你是希望成为涉外律师,还是希望从事法律翻译这个职业,都请在考虑提高语言水平之前,先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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