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租个妻子生了孩子以后,再租来的妻子还回去的荒唐事情吗?
这事发生在古代,尤其是在清代比较流行。
历史上,租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那是穷人因为娶不上媳妇,又想延续后代,所采取的方法。
清代,在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非常流行这种风俗。
但是,要想租到妻子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这仍然需要一定的资源,也就是有人愿意租妻,你才能租到。
古代租妻,首先是租金,有了租金对方觉得合理,然后就是签订契约,三年、有五年、十年不等。
一般情况下有了儿女后,才能把妻子还给你。
所以,一般情况下,不等着用钱,谁也不会把妻子租出去。
据说清代甘肃租妻之俗比较普遍,这都是因为贫穷造成的。
有记载的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
如外来的生意人、旅游、过路者,出资以后,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
在约定的期限内,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
一旦到了约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即使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
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了。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赶店”之俗颇有相似之处。
不同的是,‘’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而甘肃等地的租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
在清代,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
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
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甘、陕等地,还有一种“招夫养夫”风俗。多数情况下,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
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则有两种不同情况,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
像这种情况,现在偏远闭塞的地方,仍在流行这种婚姻形式,这种方式叫‘’招夫养子。‘’
不过,这跟‘’倒插门‘’有点相似,前者无夫有子女,后者为未婚女子。
由于新移民区条件艰苦,传统的约束较少,才发生此种婚俗的变异。
人类历史走到了今天,婚姻家庭的形式,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
那种买卖婚姻、骗婚、以繁育后代为目的的婚姻,早已被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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