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但最后绕过了中介,与业主达成了买卖协议,无奈之下中介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买方违约并向中介公司支付13800元的违约金。
这是怎么回事?
吴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来到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咨询,根据她的要求,工作人员为她推荐了两套房源。当月,经纪人带她去看了这两套房子,双方也签了一份看房确认书。
看完房子后,吴女士说她回家商量商量,然后决定是否买。但是没过多久,中介公司就发现第二套房子已售出。经过多次询问,才知道吴女士私下去与业主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认为吴女士为了不付中介服务费跳单,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协议,于是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吴女士承担中介费和违约赔偿金共计27600元。
成为被告的吴女士表示,她是在看第一套房子时签署的看房确认书,确认书中第二套房的来源后来由中介公司添加的。看房确认书不是合同,即使是合同,也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中介公司的免责和加重她的责任条款,吴女士说应该是无效的。
同时,吴女士也承认,她确实在中介的指导下看到了第二套房所在的小区,但不知道具体的房间号。吴女士认为她没有与中介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中介服务也没有成功,因此,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调查,双方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中介公司提供可购买的房屋,洽谈和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房屋交易政策、税费等咨询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吴女士支付服务费用。协议签订六个月内,吴女士如自行与本协议载明的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愿,确认书载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
中介公司已经按约定提供房源并带领吴女士实际查看,她却违反约定另行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1%的违约金,即13800元。
同时,根据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于第二次看房时对该房达成了看房确认书,因为吴女士另行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的时间是在此之后,故看房确认书达成的时间并不影响她违约责任的承担。
不过,由于中介公司并未促成房屋交易,因此要求承担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吴女士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13800元。
事情到此告一段段落。
生活中类似上述事件的发生不在少数,在此劝告购房者,既然选择了中介公司,就要遵守诚信,否则可能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和后果,便是得不偿失了。
同时,房产经纪人朋友们也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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