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人在蒙古,刚下航母。
这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跑在立法前面的例子。
民间借贷,早年兴盛于南方商人之间。
有的老板做生意需要资金,但银行审批门槛过高拿不到钱;有的老板手里有大量闲置资金,苦于无法流通难以获利。于是就产生大量民间资本借贷。
2010年0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新36条”),官方鼓励民间借贷,以求盘活民间资本,激发市场活力。
这么多年来,“新36条”在民营经济发展上确实起到很大作用。
但是,由于相关立法工作迟滞及市场监管缺位,导致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多种情况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扫黑办的新闻发布会消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放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近些年,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也就是说,此次严打非法放贷主要是针对由此衍生的黑恶势力,并非打击民间借贷。
关于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很早就被列入违法犯罪活动。
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很多采用打擦边球的形式,实质上是在开设地下金融机构。《意见》重申要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借贷流程等工作。
但估计只要不涉黑,不犯规,应该问题不大。
这是我在知乎上的回答。知乎ID:金乌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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