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9月9日
课程:《二建法规》
1.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分级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分类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100%国外)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100%国外)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 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 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国外≥50%;国外<50%,且国内技术不行,省级部门批准)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中国独资,但技术不行,省级部门批准)
2.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4%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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