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张三与李四相识相恋,于当年结婚。婚后,张三承担了养家的重任,远走他乡,到大城市赚钱养家。在外打拼5年后,在老家买了房子、车子,给了妻子李四较好的物质条件,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因长期在外,与妻子李四聚少离多,张三在其工作的城市,结识了雯雯,雯雯离异,还孤身带着一个女儿,张三和雯雯是同事。张三看着雯雯的现状,顿时产生怜悯之心,慢慢地张三与雯雯接触的越来越多,张三对雯雯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且对雯雯的女儿生活上、学习上都给予了最大的帮助。2007年,张三与雯雯开始同居,雯雯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和张三,不再出去工作,相当于张三将雯雯养起来了。
2009年年底,张三为雯雯购买了一套A处商品房供其住宅,这套A处商品房首付款是由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开发公司,并于指定的时间通过雯雯的银行账号汇入贷款,A处的房产登记在雯雯的名下;
2012年年初,张三为雯雯购买了一套B处商品房及车位,这套B处商品房首付款是由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开发公司,并于指定的时间通过雯雯的银行账号汇入贷款,B处的房产登记在雯雯的名下;
2016年5月,张三为雯雯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这辆车的首付款是由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的,贷款是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雯雯,然后由雯雯支付贷款。
2017年年初,雯雯不愿意再与张三继续交往,跟张三提出分手。张三向雯雯提出的要求是,返还张三买给雯雯的两套房子和一辆车子,双方关系结束。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6月,张三的妻子李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张三对雯雯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雯雯返还张三对雯雯赠与的全部财产(两套房子、一个车位、一辆宝马车)。
案件焦点:
购置上述财产中,资金来源于哪里?费用是由谁支付的,支付费用的人是否有处分行为?
案件分析:
1、张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张三将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房子、车子等大额消费应当与妻子协商,在张三未与妻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张三的购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2、张三的赠与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3、张三的妻子李四有权要求雯雯将并非属于其的财产返还。
综上所述,房子登记在你的名下,并不意味着这房子、车子就是你的了,关键还是要看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来源直接决定着产权的所有。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购买房子的资金并非购房人自己的或者亲属的,而是他人的赠与行为。对于这一赠与行为的效力是需要经过法律确认的,案件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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