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及仲裁时效法律问题
作为律师所代理的第一个案子是劳动争议案件,之后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数量最多的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虽然现在主要做知识产权案件,但是还是想从劳动者角度,谈谈那些从入职到离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发生劳动纠纷后应该先本着协商解决,毕竟起诉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都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事情,但是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去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仲裁机构没有受理,就需要拿着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相应的起诉材料起诉至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除非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情形,例如劳动者以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不可以跳过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面对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所谓双倍工资就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双倍工资的主张最多只能主张11个月。
举例说明:
甲入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辞职离开公司,根据在银行所打印的工资流水,甲最多可以再主张相对应的11个月工资。
二、关于双倍工资主张的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实践中对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一年的起算点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属于是惩罚性规定。
第一种观点:惩罚性规定观点
第1种观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作为起算仲裁时效标准(即以未签订合同的11个月作为一个整体单位)。
第2种观点:以每个月为标准,如果某月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月的双倍工资不再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应当给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A27.4关于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定,双倍工资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计算。
举例说明:
乙入职时间是2015年1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辞职离开公司,并申请仲裁,那么他主站双倍工资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呢?
根据第一种观点1,2015年1月1日入职,主张2015年2月-2015年12月共计11个月的工资,2015年12月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到2016年11月,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2015年2月-2015年12月11个月的工资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第一种观点2,2015年1月1日入职,主张2015年2月-2015年12月共计11个月的工资,但是2015年2月到2016年11月已经超过1年时间,2015年3、4、5、6、7、8、9、10、11月到2016年11月也超过1年时间,2015年12月到2016年11月明显未超过一年时间,因此最后可能只有2015年12月的工资得到支持。
根据第三种观点,2015年1月1日入职,主张2015年2月-2015年12月共计11个月的工资,2016年1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仲裁时效从2016年11月起算,协商解决不成,应在一年仲裁时效到期前尽快申请仲裁,但是为了避免法官按每月计算仲裁时效,劳动者应该在离职后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上述情况实践判例中还存在一种计算方法,由于用人单位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双倍工资,这种计算方法可以最大化保障劳动者利益。
三、对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点建议
由于中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对于法条的理解从未统一,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对于主张双倍工资法律问题,应该尽快主张,保障自己最大化权利。
关于双倍工资计算方面,建议按对自己最有利的计算方法计算,毕竟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没有相应受理费,即使起诉至法院案件受理费仅仅10元,但是对于需要委托律师,而律师按标的额收代理费的情况,建议与律师全方面沟通后再进行选择。
另外,劳动者在起诉前,还可以通过查找当地法院近期所公布的类似案例判决书,了解当地法院对类似的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大概做到心中有数,虽然无法保证类似案件会有类似的判决结果,但是查找类似案件可以了解当地法院的主流判决思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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