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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害了才13岁的初一女生小娟?

是谁害了才13岁的初一女生小娟?

作者: 坚守良知 | 来源:发表于2018-08-09 19:52 被阅读0次

      是谁害了才13岁的初一女生小娟?

      作者  唐孝忠

      据《新安晚报》报道,2008年10月30日下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13岁的初一女生小娟在上课时突然临产,被紧急送到医院后产下一名逾3.5公斤重的女婴。据了解,小娟在小学六年级时就怀孕了,是一个20岁左右的邻居奸污造成的,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案。

      对于小娟来说,13岁,本是如花似玉的年纪,本是享受家庭呵护的年龄,本是与同学们在纯净的校园共同健康成长的时期,本是天真活泼、无忧无虑的年代,本是不担当责任的时候,却因被一个成年男人的性侵害而成了一个初生婴儿的母亲。一个13的女孩子,还属未成年人,却背负一个耻辱的名声,依法还应承担一个母亲的责任,可想而知,这对她是一种多么沉重的打击,这是一个多么惨重的灾难,不仅会改变她正常的生活、学习,还会殃及她一生的命运,还是一个家庭的悲剧。痛定思痛,我们不禁要追问,到底是谁害了可怜的小娟?

      无容质疑,是直接对小娟实施性侵害的凶手导致小娟怀孕,是他害了小娟,依法,他自然难逃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以及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丧失人性的暴行,无论用再多的文字也难以消减对凶手的愤恨,无论怎么制裁凶手,也难以抚慰小娟伤痛的心灵。

      一个13岁的孩子,即使上学期间住在学校,但周末或假期也会回到温暖的家,与父母等亲人一起生活。但小娟怀孕数月,她的父母居然一点异常也未发现,确实值得深思。作为已到青春期的女孩,小娟的父亲或许不会察觉异常表现,但对其肚子变大应该关心一下,应怀疑是不是无故发胖的病变,如果建议到医院检查一下,不就避免了恶果的产生?母亲作为女性,应当明白小娟身体的周期性变化,如果发现突然没有了变化,为何不给予高度关注?为何不问问原因并进行心理疏导?无论如何,家庭应当给予小娟一定的性知识教育,告知性关系可能导致的后果,作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因缺乏对小娟的关心,在小娟临产了居然不点也不知情,因此,小娟的受害,她的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小娟的父母因不作为而害了她?

      而学校,对处于青春期的学生,特别是女生,应当进行心理、生理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帮助孩子们走出迷茫与困惑,让她们明白青春期不过是人生的一个短暂的也是危险的过程,应当谨慎对待。一方面要教育她们培养健康的、理性的心理素质,无论遭遇何种困境,都不能一个人默默承受,因为自己毕竟还未成年,不论发生什么困难,都有温暖的家庭和亲和的学校来分担与解决。另一方面,要提示她们,身处青春期,就会产生性欲的萌动,这虽然正常,但因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不能越界,否则会给女孩子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但是,一旦越界并铸成大错,也有科学的解决办法,不过,这些不能擅自作主,而应求助于父母或老师。如果学校的教育活动让小娟具备了健康的心理,也让她明白了怀孕的道理和解决办法等科学知识,相信她会尽早求助于父母或老师,而不至于因羞耻或蒙昧而隐瞒到恶果降临。因此,也可以说,学校对小娟的怀孕和生产也难逃干系。

      回到社会,虽然小娟还在校园接受义务教育,但总有在社会接触的机会和时间,那么,社会应给予她什么,给了没有,应当注意或预防什么,做得怎么样?……这是一系列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再也不能怠慢,再也不能忽略。

      尽管追问难以更改小娟已受到的巨大伤害,但追问的最终目的不在于追究责任,因为这是法律和道德的责任,而在于警醒社会,拷问每一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我们应当切切实实地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再给予未成年女性多一些关心,不仅要关心她们的学习、温饱,还要关心她们的生理、心理的健康成长,这才会减少或避免第二个、第三个“小娟”独自的伤心落泪,才会避免幼小的心灵承受难以想像的重负。

      新闻链接:http://fl.cqnews.net/daya/200811/t20081113_2598847.htm

      2008.11.14.于重庆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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