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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唐晶能随便开除小菲吗?

《我的前半生》:唐晶能随便开除小菲吗?

作者: 周雨聊管理 | 来源:发表于2017-08-03 21:49 被阅读214次
    《我的前半生》:唐晶能随便开除小菲吗?

    《我的前半生》里第六集,“全世界搞暧昧、不务正业,还跑董事局告过贺函黑状”总之人品不咋地的罗平,跑到办公室,嘲笑昨天下班前还一筹莫展的唐晶一夜之间却拿出了漂亮方案,怀疑是假人之手,被唐轻松怂了回去。

    他自讨没趣倒没啥,却有人因此实实在在遭了秧,-----透露唐晶“下班前一筹莫展”的咨询师小菲。

    唐晶临出门前,收敛起笑容,俯身对助理交代了一句,“那个小菲,不要让我再看见她。”

    从助理长呼一口气的紧张神情中,不难理解其潜台词,基本等同于“小雨被开除了”。

    朱唇轻启间,便让一个人丢了饭碗,无疑有助于渲染唐女神“杀伐决断”的王者气派。

    看着确实大快人心。

    但实际情况是,即便身为高管,她也很难有不喜欢谁就立马开除的任性。

    毕竟,劳动法面前人人平等。

    助理的长呼一口气,或许正是意识到,这是个棘手的难题。

    从立法本意来说,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都是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因而,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明确且严格的条件。

    一起学习下与之相关的最重要的两条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限制条款约束企业,使其不能随心所欲地开除员工。

    比如,用人单位要想开除员工,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这些证据还必须经得起检验,否则一旦劳动仲裁,企业必输无疑。

    即使是经济性裁员,对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员工也需要优先留用而不能开除。

    有人可能会问,唐晶所在的外资企业,是否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均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其中自然包括外资企业。

    有人在网上向律师咨询,”公司新来的老板看我不爽,要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一位律师问,”你最近有违法行为吗?有严重违纪行为吗?有严重失职吗?有违法兼职吗?有欺诈行为或者刑责吗?“

    咨询的人说都没有,就是新老板想安插自己的人,所以要干掉他。

    律师回复说,“那你怕什么呀!”

    《我的前半生》:唐晶能随便开除小菲吗?

    剧中的咨询师小菲也一样,如果她没有违法、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违法兼职、欺诈行为或刑责等行为,单纯跟上司不喜欢的人八卦一下其工作状态,是不足以构成被开除的理由的。

    唐晶再多的主角光环,也不能不顾法律规定,说开就开。

    所以导演很聪明,故意不明说而虚晃一刀,先把气势渲染出来,至于棘手的问题,就留给HR吧!

    如果唐晶铁了心想让小菲走,只能静待时机,等小菲一失足成千古恨,出现上述的某一种情形,被抓住把柄,名正言顺的开掉。

    当然,”不要让我再看见她“还有种理解,最大的可能其实是调整小菲的工作岗位,-----远离唐大小姐的视线,眼不见心不烦。

    很多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企业有权根据经营发展状况或员工个人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

    其中,不胜任工作是管理实践中外资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

    且不说这种约定的管理目的如何,即便在合同中有约定,在操作中处理不当同样具有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基础条款,因此一般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有前述关于自主调岗的约定,用人单位的调整也要有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的随意调整。

    否则,该项调整仍有可能不被裁决机构认可。

    假设小菲的合同中有类似约定,那么,对掌握着下属考核结果的唐晶来说,论证小菲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易如反掌。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前述关于自主调岗的约定,那么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假设小菲的合同中若没有调岗的约定,那么唐晶是无权单方调整其岗位的,否则一旦仲裁,也将判决单方调岗决定的无效。

    小菲原来在哪办公还是在哪办公。

    所以,对唐晶来说,如果想以不胜任为理由让小菲走人,最可能的理由应该是:小菲无法胜任目前的咨询师工作,且”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

    提供必要的证据之后,剩下的就是人力资源部走流程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菲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请她走人。

    当然,现实中不乏有非常情绪化的管理者,不懂法或不讲法,想开谁就开谁。

    只是如此,必然要承担一旦员工对簿公堂、矛盾激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对铁了心想开除的员工,最好的处理办法肯定是通过某些温和的手段或协商,使员工主动辞职。

    像《蜗居》里海藻的姐姐,领导想让她辞职又不明说,言语间各种挤兑,还借故把她的办公桌挪到了非办公区,试图让她主动提出辞职,不仅流程更简单,--经济补偿金都省了。

    如果剧中也能演绎一下唐大小姐如何施展手段,使小菲主动辞职的,我倒觉得精英光环才是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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