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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读书笔记(十五):矫正、分配与法律正义

【哲】读书笔记(十五):矫正、分配与法律正义

作者: 哈746 | 来源:发表于2017-06-14 23:57 被阅读0次

    新经院起源于天主教现代哲学运动。近几十年,在法律哲学上对法国,德国和美国影响较大。

    它的思想渊源并非直接来自西方古典自然法,而是中世纪天主教经院思想,特别是圣.托马斯.阿圭那。

    区别于古典自然法提出非常具体和细致的自然法体系,托的自然法由非常广泛和一般性的原则组成。

    比利时法学家叶.达班(1889年),对新托马斯主义思想做出重要贡献。

    国家应该用法律的手段协调和调整相互冲突的经济活动,并抵制无控制的竞争所造成的过分的放任活动和浪费。

    与道德相矛盾的东西不能包含在公共利益中。达把自然法看某些为理性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

    当实在法与最低限度伦理要求不相一致时——极不道德的法律必须被认为无效。

    达讨论了三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和法律正义。

    第一种正义指的是适当地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在合同和民事侵权案中给予适当损害赔偿金、归还不当得利等法律救济方法进行调整。

    分配正义确定集体成员应从集体中得到什么,它从立法上对权利,权力,荣誉和报酬等进行分配。

    而法律正义所关注的则是集体成员应该给予集体什么东西。

    莫里斯.奥里乌(1856~1943年)
    提出的组织机构或制度理论与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紧密相连尔后由乔治.里纳详尽阐述。

    “组织机构乃是一种从法律上可以在社会环境中得以实现并持续存在的一种工作或事业的观念”。组织机构被认为是一种法律“持久观”的象征。一个人必定会死亡,一个组织会持续很长。

    里纳对比组织机构与契约的区别:

    1,契约只服务人的主观目的;组织机构标准是权利观念,意味着分化,不平等,指挥和科层等级制度。

    2:契约重主观权利,在组织机构中受到限制。

    3:组织机构一定程度会以失去自由换安全。

    根据组织理论,国家乃是最突出表现。

    但国家并非全智全能的极权实体。另一些组织对国家干预有相当独立与自主性。比如:家庭、宗教会议、职业性团体等。

    组织机构理论反对国家主义,也反对把个人当做集权国家机器的一个齿轮的社会主义,这个理论信奉合作主义或工团主义多元论。但这种自治性应受制于国家的警察权力。

    法国法学家利昂.狄骥(1859~1928年)

    提出带有浓厚社会学色彩的自然法理论。狄不承认个人享有任何天赋的或不可分割的权利。他的目的是用一个只承认法律义务的制度来替代传统的法律权利制度。“洛克理论的倒置”。

    狄认为在一个工团主义式的国家结构中,通过在公用事业机构之间进行广泛分权和确立它们各自的自主性,便能够最为有效的实现统治当局的目标——组织和维持公共事业。

    法律功能是实现社会连带。

    社会连带的事实在狄“法治”中转化成一项规范性原则,这种以社会连带要求每个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有义务为实现社会连带作贡献。

    狄建议成立一个由社会阶层代表组成的法院,该法院被授予执行社会对社会连带的概念做出权威性解释并裁决某一法规是否符合此一最高要求的使命。

    狄虽表示要创立一种完全实证的,现实的和经验的法律理论。但其所构建的社会连带为基础的法治,本质是形而上学的,一种被特殊化的自然法观。


    工团主义(百度百科):在1914年以前,主要是在具有无政府主义传统(参看无政府主义条目)、深厚的手工业基础而又缺乏制度化的劳资谈判经验的国家中,革命的工团主义成为工会运动的重要派别的正式立场。除法国总工会外,著名的范例还有西班牙的全国总工会和意大利的工联。其他地方的工团主义者反对采取正式的工会政策。在英国,工业工团主义教育联合会是1910年由汤姆·曼等积极分子成立的,他们反对集中化的劳资谈判而宣布团结一致和直接行动的口号。在美国,工团主义一词很少应用,但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产联)同欧洲的革命工团主义显然有相似之处。

    社会连带(360百科):心理学范畴,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互相依赖关系,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联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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