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一对男女同居。男的早就明确表示过不要孩子。但女的,怀孕了,并且独自生下了一个男婴。这个女的,生下男婴之后,对男的说,这是朋友的小孩。在扶养了半个月后,女的把男婴丢弃在一个偏僻小树林里。两天后,被他人发现,万幸是男婴没事。
这样一来,女的就犯了遗弃罪,已经被刑事拘留。这个事情搞大了。
经过DNA鉴定,确定男婴是男的的亲生儿子。这个时候,男的表示愿意扶养这个孩子。不是必须扶养的吗?什么叫愿意?
这个事情中,好像是多此一举。生下来,就好好扶养,不就好了。现在,搞得男婴的生母进去了,不是多此一举吗?
在这个事情中,可以看出,这个女的就是一个法盲。孩子生下来了,只要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他就得扶养,不是他说不要就可以不要,不是他说不扶养就可以不扶养的。谁生谁负责,谁的孩子谁负责,这个肯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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