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准备设立一个公司,但注册资金不够,正一筹莫展的时候,遇到了当地地头蛇陈学文,借了500万元,但是有个条件,就是要给周某一些点数,后来就以王鑫认缴400万元、周某认缴100万元,完成了注册资金的程序,注册登记成立了合陈公司,第二日又将500万元全部转走。
不久之后,王鑫生命中出现一位涂着Mac大红色口红的李秋英,秋英姐姐在当地可是出了名的女强人,一日,秋英姐对王鑫说,“你把你的股权转让给我,我立马把400万给你!”王鑫心中暗喜,不仅可以抱得美人归,还可以将出资补齐,在资金还未到位的情况下,就把股权转让协议签好,办理完成变更登记。
女人啊!说谎跟喝水一样平常!秋英姐之后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支付400万元。王鑫狠了狠心,就对她提起支付相应股权款项的诉讼。
你以为我说你身边的小兔子,没准我是你背后的大灰狼。秋英姐发现王鑫曾经抽逃出资的行为,便以公司的名义对其提起诉讼。
有人问,此时法定代表人不是已经变成了秋英姐么,为什么还要王鑫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王鑫于2010年将股权转让给李秋英之前,其是合陈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故合陈公司的章程对王鑫具有约束力,负有向合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的是王鑫。其次,合陈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设立,王鑫应当出资的400万元经验资后,于公司设立当日转出,该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为负有出资义务的是王鑫,故无论出资款400万元来源何处,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王鑫即构成抽逃出资。
那周某呢?
周某当然也构成抽逃出资啊!可是人家嘴甜,秋英姐就是不搞他。
那陈学文呢?
陈学文作为代垫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陈学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回首掏,走起!
当然,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公司,到最后还被反咬一口,换谁都憋着一口气啊!
王鑫继续上诉,提供了一大堆证据,证明自己自己为设立公司所有的付出。
设立公司以实物出资完全是合法的!但是过了举证期限并且王鑫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就没鸟王鑫!
王鑫一开始设立的合陈公司落入秋英姐手里不说,还要继续履行400万元的出资义务。
王鑫之所以那么倒霉,就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设立公司,商场如战场,你以为自己得利,没准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所以说,王鑫一开始评估资产,以实物出资,而不是向地头蛇陈学文借钱的话,就不会引发这一系列的前因后果了!
所以说啊!借我钱的人什么时候还钱啊!我已经没钱吃饭了!!!
倒霉蛋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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