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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上次办理离婚案件,我差点把恨铁不成钢的当事人赶出办公室,到今天一个离婚案件开完庭我陪着当事人一起流泪,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领域,一直在有血有肉的向前走。
办理了很多离婚案件,陪着当事人一起哭一起笑,为他们能结束痛苦的婚姻重新开始而高兴,为了他们在婚姻当中苦苦挣扎而难受,我好像在陪她们经历着他们的一切,也让我对很多不同的婚姻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婚姻法》以及现有的婚姻制度有了一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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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离婚案件原告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婚龄1年半,男方婚后半年于女方怀孕期间出轨,在女方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殴打女方致流产,婚后一年因为故意伤害罪已经在看守所羁押半年,女方因承受不住多方面的打击,精神几乎崩溃在接受心理辅导。女方在男方羁押期间起诉,男方的刑事案件开完庭第三天,继续参与离婚案件的庭审。
开庭时男方一上来指责女方没有良心,自己以前对女方多么好,看见他坐牢了就要离婚。女方一开始努力保持镇定,后来实在忍不住责问男方,他们结婚之前男方吸毒、多次打架被拘留,还做过几年的牢,女方都不介意希望他能悔改,可是男方却在女方怀孕期间出轨,还殴打女方致流产,难道内心就没有半点儿内疚妈?男方说,当时酒喝多了不是故意的现在也很后悔,可是他平时对女方也挺好的呀,以后还可以重新开始,打架坐牢都是小事。
女方一边听着男方的自我辩解一边流眼泪,她说:“他们婚姻的问题出在哪里到现在他都不知道,觉得打架、坐牢是小事,家暴是小事,流产是小事,什么都是小事,而且从来没有正当的工作也不打算工作,就是这种态度让人看不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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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开庭明确承认殴打女方致流产,加上这次被判处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开庭我极力要求法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项“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可最终法院还是程序性的当庭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当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女方趴在桌上嚎啕大哭,撕心裂肺,尽管开庭前我已经跟她沟通按照目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很有可能会不准予他们离婚,让她要做好第二次起诉的准备,可是她在听到这个结果时情绪还是崩溃了,她说觉得自己马上就要疯了。家族有遗传精神疾病,外婆、妹妹都有精神分裂症,她害怕自己也受不了会疯掉。看着她趴在桌上哭的那么撕心裂肺,我的眼泪也忍不住往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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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刻,我已经顾及不了作为律师在法官面前、当事人面前的形象了,任由眼泪啪哒啪哒的流淌。
那一刻,我特别能理解她的痛苦,她的绝望,可是我尽全力却仍然没有办法帮她尽快结束掉这段婚姻。
那一刻,我真的怀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为什么案件中已经有这么多情形,却只因家庭暴力没有达到一定次数,即使在造成女方流产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更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男方已经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只因没有达到“长期徒刑”的标准,一样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而婚内出轨,同样因为不是法律规定的“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情形,仍然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庭后我问法官为什么不能判离婚,法官说都没达到法定的条件,而且男方在服刑期间离婚不利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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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跟众多在婚姻关系中痛苦不堪,急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样,对现有的对《婚姻法》以及现有的婚姻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当我慢慢静下来,作为一个律师来看《婚姻法》才发现,其实这部法律调整的是中国十几亿人的婚姻,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组成单元,也是社会之根本,婚姻的稳定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性。当我想到这一点时,才对《婚姻法》中拟制“六个月“冷静期的意义有新的理解,今天因为时间有限,下次再阐述关于离婚案件中“六个月“冷静期制度”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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