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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效定律

法律无效定律

作者: 印第安南 | 来源:发表于2017-07-28 11:21 被阅读0次

    法律无效定律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凡政策必遭遇对策”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府规定雇主要替雇员交养老保险,但雇主不会乖乖听政府的指示;最后这笔养老保险一定是雇主和雇员同时交的,双方交的比例取决于双方的相对弹性,谁的弹性低,也就是说谁更需要这份交易,谁就多付一点。

    政府规定卖房子的时候,卖房的人要交房产交易税,但卖房者不会乖乖听政府的指示;最后这笔房产税一定是卖房者和买房者同时交的,谁交得多一些就看谁更需要这份房产交易。

    以上两个例子说明,养老保险是雇主付还是雇员付政府说了不算,房产交易税卖家付还是买家付政府说了也不算,政府收取的养老保险和房产交易税仅仅只是增加了交易双方的压力而已。政府的收入等于交易双方的损失之和,仅此而已。

    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说咱们房价太高了,建议政府通过收取很高的房产交易税来压低房价,这种想法完全不对,重税不能压低房价,只会增加买方和卖方的负担。买房者多出钱,卖房者少赚钱。

    政府额外征收一笔税,这笔税实际上是买方卖方同时付,谁付得更多取决于他们之间的相对弹性。这个相对弹性与政府的规定本身没有关系。在这里法律无效定律就显现了。

    法律无效定律还体现在别的方面,比如“最低工资法”。

    有人不假思索的认为我们的福利来自完善的规定和法律。认为立个法就可以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了。

    这个想法违背了工资是由劳动力供需决定的。我们既不能“规定”劳动力的供应,也不能“规定”劳动力的需求,否则我们干脆“规定”自己是个富翁好了。

    最低工资法导致的“事与愿违”的结果是,使得本来能拿到低一些收入的人群由于这个法律的“保障”而连这份低收入都拿不到。

    例如:根据市场供需关系,一个岗位供需双方都愿意以800元的月薪成交,但最低工资法规定月薪不能低于1300元,于是需求方不得不改变策略,比如提高对求职者的要求,或者把原计划3个岗位的工作量重新分配为2个岗位,或者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很明显,愿意接受800元工资的人们,最后连这800都拿不到。

    总之时间越长,劳动力需求者一定会找到更好的更迂回的方式来使得多出的这500元再挣回来。

    医生看病,卖的是“诊断”,一个优秀的医生需要寒窗苦读十几年,需要通过无数次的实践积累,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最终成为“专家”。而有时诊断只是一句话,这句话值多少钱想必不用解释。

    问题是,现在挂号费受到严格的价格管制,挂号费严重偏低,医生也得生存啊,甚至还得有高的收入才能平衡曾经高的付出,要不然以后没有人填报医学专业的志愿了。

    医生要保证高收入就只能从规则之缝寻找机会。常见的医疗捆绑销售现象,其实是“规避价格管制”采用强行搭配“检查”,“售药”。可有可无的检查先全部查一遍,可有可无的药开给你。通过这样迂回的方式把被价格管制压下去的差价补回来。这样的制度导致了今天医生以卖药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畸形现象。

    想想看,如果政府对房租实施价格管制,规定1000元的月租压低至800,房东就会要求搭售一把200元的钥匙。若政府规定不准搭售钥匙,那房东就会收取200元的空调使用费,若政府规定不准收取电气使用费,那房东就会把原来单价1元的水费提高到3元,任何的规定在房东这里只是一纸空文,房东总会有无穷尽的迂回的办法将压下去的那200元收回来。

    法律为什么没有效果,为什么规定没有作用,因为需求定律所刻画的基本人性,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是会寻找对策的,而且时间越长,人们寻找的对策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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